台商如何選擇小額納稅與一般納稅人
自2019年4月1日起,大陸從事境內銷售貨物的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1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為3%,當企業的增值率大於23.08%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高於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較為有利。根據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或者連續四個季度(以四個季度為四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在大陸從事貨物的銷售或提供加工修理時,17%的增值稅是外商非常在意的稅種(注釋1:自2019年4月1日起,企業從事銷售或提供加工修理的,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實際上,如果外商一開始在大陸的投資不是很大,銷售的金額在一定數額之下,可以在大陸方及法律的允許下,藉由在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間的選擇,達到降低應繳納增值稅的節稅目的。
依大陸現行稅法規定,按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兩項指標,將繳納增值稅的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小規模納稅人指年銷售額,生產性行業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商貿一類的服務業在人民幣180萬元以下,而且會計核算不健全的情況時,可引用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注釋2:根據《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不再區分生產性行業及商貿一類的服務業。根據《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或者連續四個季度(以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一般納稅人指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對於這兩種納稅人來說,最大的差別在於增值稅的稅率和計稅方法不一樣。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應納的增值稅稅額為(銷售收入×17%-進項稅);小規模納稅人則是採用徵收率來計算,徵收率有兩種,一種是商貿企業的徽率為4%;除此之外都為6%(注釋3:目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擴大至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人民幣500萬元及以下,且不再區分行業,統一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不管是哪一種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增值稅稅額直接為(銷售收入×徵收稅率)。所以,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來,在增值稅上,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要比一般納稅人的17%稅率低,但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扣除進項稅,是外商在引用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節稅時要注意的重點。由於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身分的可轉換性,使外商在對納稅人的身分進行選擇,達到稅務規劃的目的時,有更大的彈性。
如果外商從事的是商貿一類的服務業,年銷售額為300萬元,其中買進允許抵扣的貸款為150萬元,如為一般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300萬×17%-150萬×17%),也就是25.5萬元;但如果該外商將這企業一分為二,假設兩個公司的年銷售額分別為140萬元和160萬元,則此時因為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兩個公司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總共為(140萬×4%+160萬×4%),也就是12萬元。很明顯的,只是對企業納稅身分進行合法的選擇後,該外商可以節稅將近13.5萬元,不到原先應繳納增值稅的一半,由此可以看出,外商透過納稅人身分的選擇在增值稅上所能達到節稅的效果。
但外商也要注意,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選擇小規模納稅人都會有利,一般來說,我們常以「增值率」來判斷到底應該選擇何種身分,所謂增值率,指的是(銷項稅-進項稅)÷銷項稅,如果延續上述外商從事商貿企業的例子,我們可以輕易求出外商在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二者間的稅負平衡點,也就是如外商從事商貿企業,在增值率等於23.5%時,不管選擇那一個納稅身分,二者在增值稅的稅負上並無差異;但當增值率大於23.5%時,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高於小規模納稅人;也就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較有利,再以上述例子為例,此時的增值率為(300-150)÷300=50%,大於23.5%,自然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達到增值稅節稅的目的。同理,我們可以得出生產性行業增值率的稅負平衡點為35.3%。(注釋4:由於稅率的變化,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平衡點也較之前有所不同。現適用13%增值稅率的生產型台商稅負平衡點為23.08%,即當企業的增值率大於23.08%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高於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較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