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大陸如何分配利潤
專欄內容至今已無實際意義,自2008年度後外資企業利潤分配時,若分配金額為小於5萬美元,無需進行稅務備案;若分配金額大於5萬美元,則需憑《利潤分配決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等向稅務機關辦理辦理稅務備案,稅務機關主要審核匯出利潤是否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代扣代繳利潤匯出預提所得稅。企業需憑《利潤分配決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主管國稅機關蓋章的《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至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對外商來說,在大陸所賺到的利潤如何匯出,不但牽涉到外商的投資意願,也是最終外商最關心的問題。但在將利潤合法匯出境外之前,外商最先面對的問題是,大陸境內的利潤要如何分配。依據大陸官方的規定,外商在大陸所獲取的利潤在依法繳納所得稅後,還必須要按以下的順序再進行利潤的分配:
一、支付各項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罰息、罰款;
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四、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注釋1:專欄的利潤分配順序主要依據《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92〕財工字第294號)該文已廢止。依據大陸《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外商在大陸所獲取的利潤總額在依法繳納所得稅後,還必須要按以下的順序再進行利潤的分配:(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2)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3)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從上述的分配順序中可以明確地看出,外商最終得到的利潤報酬並不是一般所謂企業的稅後淨利。外商有必要先明白企業「淨利潤」的含義所在。一般來說,淨利潤的意義是企業在會計年度獲取的利潤總額扣減完所得稅後的數額,很多人以為這就是會計上損益表中所列的「淨利潤」,其實並不是如此,實務中,公司報表上的利潤總額和稅務機關認可的利潤總額往往不一致。
主要原因是因為企業在會計和稅務政策上的不一致所導致,大陸稅務機關最終認可的「利潤總額」,也就是我們一直不斷強調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大陸註冊會計師審計簽字後的數據,並不是企業財務部門所提供損益表上的數據,唯有釐清這兩點差別外商對利潤的分配才會有更清楚的認識。
以企業支付的各項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罰息、罰款為例,一般均在企業決算前的經營期間發生,所以,一般也都將這項支出作為企業的營業外支出,也就是以作為稅前利潤總額的扣減項來處理,但實際上這項支出最終是由企業的稅後利潤進行支付,也就是應該作為一項利潤分配,企業只要調整一下應納稅所得額即可。
其次,在稅後利潤的彌補虧損上,是指企業年度虧損在往後的五個連續彌補虧損年度結束後,仍未彌補完的虧損而用當年稅後利潤繼續彌補的情形。當然,如果企業彌補虧損的期限沒有超過五個連續補虧年度,當然也就不存在用稅後利潤補虧的問題。
完成前兩項利潤分配要求之後,才是企業真正的利潤分配開始。根據大陸官方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儲備基金必須提撥,合資企業則可依董事會決議來決定提取與否。提取比例下限規定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
另一方面,當提取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該項儲備基金可不再提取,其他的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及福利基金則不論是合資、合作或是獨資都必須提撥,比例上則是由董事會決定(注釋2:原三資企業法及相關實施條例已廢止,根據現行《公司法》、《外商投資法》規定,公司制企業需要按照稅後利潤的10%計提法定公積金,當提取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該項法定公積金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就相當於以前外資企業計提的企業儲備基金)。這三項基金的用途各有不同,儲備基金主要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擴大生產經營或經批准轉增資本,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主要用於職工非經常性的獎勵、補貼,購建和修繕職工住房等員工集體福利。如果公司進行清算,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不屬於公司資產,而屬於公司對所有職工的一項負債,屬於中方全體職工的權益基金,大陸官方界定為國有資產。
通過的上述順序分配後,餘下的部分便可向投資人分配利潤。分配的原則是合資企業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合作企業按合作合同約定進行分配,外資企業按章程規定分配(注釋3:根據《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規定,2020年1月1日起,以前成立的原合資、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股權或者權益轉讓辦法、收益分配辦法、剩餘財產分配辦法等,可以繼續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按其約定)。外商分得的利潤才可以依法匯出境外,也可以用於大陸的再投資(注釋4:《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3條第3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27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五)本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規定,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範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游、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産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複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備案表》)。
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複印件。
七、備案人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後,持主管國稅機關蓋章的《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
《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規定,繼續執行並完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政策。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業務,應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夥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利潤的分配規劃好壞與否,對上市公司尤為重要,因為上市公司是以財務報表的數字作為衡量企業的最重要指標,因此外商在大陸要先針對利潤分配的流程及細節深入了解後,再依自己企業的狀況做出最好的利潤分配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