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損稅前列支對所得稅影響


之前只有經過稅務機關核准的資產損失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根據稅務總局2018年第15號公告規定,自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雖然從申報手續來看减輕了負擔,但也增加了稅收風險。建議企業注意留存相關資料,必要時可找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報告,以免事後引發稅務風險。

稅務規劃的目的是為了使企業合理避稅,在大陸,外商如何針對年度所得稅做最理想的稅務規劃,以合法手段降低繳稅基礎的應納稅所得稅,是稅務規劃成敗的關鍵之一,其中公司財產損失如何在稅前列支,以達到降低繳稅基礎的目的很重要。

外商不可避免會發生財產損失,像存貨因汙染而變質,或是一些毀損、報廢、應收帳款無法收回形成壞帳等,很多會計人員處理帳務時,往往隨意將這些財產損失列入費用或成本,導致企業暴露在一定程度的稅務風險中,根據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財產損失指的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發生下列情形:

1、因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原材料、產成品等)的盤虧、毀損、報廢所產生的淨損失。

2、壞帳損失。

3、因自然災害、民事訴訟等意外事故造成,非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的損失等。

歸納來說,上述各種損失,其實是企業非故意在合法正常經營狀況下的損失,不包括像罰款、滯納金等因違反政府規定而導致的額外支出,這一部分就算是履行應該具備的手續,也不能在稅前列支。

財產損失要在稅前列支的重點,首先是要符合大陸官方對財產損失所下的定義,其次便是要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申請並得到核准,換句話說,外商在大陸的財產損失不可以像一般可取得正式發票的費用一樣,隨意進行稅前列支,如果企業未經核准就擅自在所得稅前列支財產損失,稅務機關發現後不但將剔除,並調整還原回未含這些財產損失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根據大陸的稅收徵收管理辦法進行處罰。(注釋1:《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外商在發生財產損失並確認數額後,應立刻依下述的程序操作(注釋2:按照15號公告規定財產損失無需稅務局事先審批,以下報送程序已取消):

一、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並提供必要的申報資料,包括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書面申請書,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規定要求填寫的相關確認審批表,財產損失的證明資料,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等。

這裡要注意的是向稅務機關申報財產損失的時間相當重要,官方對此有一定的時效要求,外商在財產損失發生時便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若在納稅年度集中申報,外商應該在不超過年度終了日(12月31日)後的45天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外商如果確實因為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延期申報,但最遲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外商如果沒有在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稅務機關將不再受理。

二、當地主管的稅務機關在接到外商的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書後,將對外商提報初步審查申請和相關資料,審查後連同初審的意見一致送上一級的稅務機關審批。

三、如果稅務機關最後核准外商提出財產損失可做為稅前列支的申請,外商應取回該審批表中的原件,財務人員便可據該審批表官方同意的內容、範圍、數量和金額進行稅前財產損失的帳務處理。

最後,如果外商財產損失確實已經發生,但申報期限之前仍不能確認損失數額,外商也必須按前述的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前扣除申報,不過,操作上應該先以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財產損失估計數來扣除當期的應納稅額,等以後損失數額確認後,再與先前估計數之間的差額進行申報調整,這樣一來,外商的權益便可以獲得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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