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如何確認壞帳與會計處理重點
自2001年起外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可自行制定計提壞帳準備的政策,例如壞帳準備的範圍、方法、比例等,實際發生壞帳損失時可沖銷計提的壞帳準備。之前稅法規定,二年以上的壞帳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根據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規定,逾期一年以上的壞帳損失出具專項報告也可在所得稅前列支。企業稅前確認壞帳損失已無需稅務機關事前審批,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寫相關表格即可,但企業應留存相關備查資料。
應收帳款是外商在大陸投資最大的風險之一,同時也是以內銷為主的外商在大陸經營的最大威脅。應收帳款一旦無法回收,壞帳在財務會計上處理正確與否,將直接影響外商在財務報表上的盈餘表現,如何正確處理壞帳是外商在大陸非常重要的課題。
大陸會計法規規定:企業對壞帳處理可分為直接沖銷和備抵兩種方法,直接沖銷是當企業的壞帳發生確認和批准認可後,財務人員可直接將該壞帳記入當期管理費用,進入當期損失;至於備抵方法,是指企業在會計年度結束前,對壞帳的可能發生數額作估計,再按估計的壞帳數額列入當期管理費用,並進入當期損失。一般來說,由於備抵的壞帳處理方法能使應收帳款帳上反映企業經營的真實財務狀況,也較能反映企業內部的最新資訊。
壞帳處理的另外一個重要關鍵,是壞帳如何確認,大陸官方頒布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中(注釋1:自2001年外資企業統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明確指出,外商的壞帳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情況,才能申請正式列為壞帳:第一、債務人破產,在財產清查後仍然不能收回;第二、債務人死亡,遺產不夠清償債務,債務確認無法追回;第三、債務人逾期末履行償債的義務,超過二年仍然無法收回。只要符合上述規定的任何一項應收帳款,大陸稅務部門才有可能批准認可為壞帳,並可在企業的稅前列支,值得一提的是,大陸內資企業的會計制度和外資企業的會計制度在對壞帳認定上有些許差別:可以認定為壞帳的帳款逾期年限:外資二年,內資三年企業按上述原則對壞帳進行確認(注釋2:自2008年起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帳損失,但應說明情况,並出具專項報告。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帳損失,但應說明情况,並出具專項報告。另外根據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取消中介機構出具資產損失專項鑒證報告,企業僅需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還必須向當地的稅務機關報批,得到稅務主管機關核准,企業才可憑稅務機關核准文件,將壞帳列入當年的損益(注釋3:《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另一方面,大陸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外商採用備抵法處理壞帳,可在會計年度終了時,對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根據企業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合理估計壞帳準備的計提比例,進行計提,但是,備抵法是從企業會計角度上使公司的財務資訊更透明真實,以便經營者正確判斷,如果從稅務角度來說,以備抵法處理壞帳會直接減少公司的當期利潤,也就減少了公司的當期應納所得稅。所以,大陸官方規定:外商在大陸,除了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其他外商計提的壞帳準備不得在稅前列支,也就是說,一般外商為了企業本身管理需要,可以照規定計提壞帳準備,但年度結束時,沒有實際發生的壞帳必須記入應納稅所得額,進入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至於之前介紹,企業實際發生並經批准的壞帳損失,不論企業採用何種方法計提壞帳,可以在稅前列支。
壞帳處理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須經批准報送有關單位備案(注釋4:《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壞帳處理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帳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帳準備的範圍、提取方法、帳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並備置於企業所在地。壞帳準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