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所得稅優惠 八大重點


自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已無專門針對外資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導向由過去的區域導向轉為產業、高新技術、研發加計抵扣、節能環保等導向:(1)高新技術企業和先進技術服務性企業適用稅率為15%;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75%稅前加計扣除;(2)特定地區優惠範圍為西部大開發地區、橫琴新區、前海特區等,稅率為15%;(3)購買符合規定的安全、節能、環保目錄內的專用設備可按投資額的10%抵扣應納所得稅額。

大陸官方努力扶持外商投資製造業,外商在大陸如何爭取減免關稅的優惠政策,之前的專欄我們已經分析過,除了關稅,其實影響外商在大陸發展最重要的稅種非所得稅莫屬,1994年大陸官方正式定義與外商直接有關的十多種稅種開始,所得稅一直是外商最關心也是投資談判的焦點。

外商一般的所得稅稅率33%,其中企業所得稅為30%;地方所得稅3%。(注釋1: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規定,非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15%。)地方政府可以直接裁量地方所得稅,也有權不向外商收取,以做為吸引外商投資當地的鼓勵條件,雖然當地政府也可以與外商溝通,以超過中央統一規定的兩年免稅三年半稅的優惠政策吸引外商,但外商要注意的是這種承諾必須要取得官方公文才產生效力,同時還要了解其中超出中央規定的優惠政策部分,地方政府都必須以財政返還的方式履行諾言,也就是外商還是得先繳稅後再獲得退稅,不是可以直接免繳,從繳稅到退稅的時間落差有時長達一年以上,外商應當先了解,才不會在現金的週轉安排上產生問題。

大陸官方對外商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分析如下:

一、特定地區:

1、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是浦東新區一類經官方核定的特別區域,所得稅按15%的稅率徵收。

2、指定的30多個沿海開放區、各省會城市,所得稅按24%的稅率徵收。(注釋2: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特定地區優惠範圍為西部大開發地區、橫琴新區、前海特區等,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二、特殊產業:

1、外商投資銀行、能源、交通、港口等,或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地區投入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或設在經濟開發區內,從事知識密集或技術密集的項目,按15%的稅率徵收;(注釋3: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碼頭、機場、鐵路、公路等投資經營的所得享受「三免三減半」。)

2、對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在原所得稅減免的優惠期限期滿後,往後十年內可在應繳的所得稅上再給予減少課徵15%到30%企業所得稅優惠。(注釋4: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三、鼓勵投資行業:

1、從事生產製造業的外商,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兩年免稅三年減半徵收。(注釋5: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取消生產型外資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已優惠政策。目前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外商在大陸成立銀行,獲利年度起可享受一年免稅兩年減半徵收。(注釋6: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取消該優惠政策)

3、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外商,獲利年度起可享受五年免稅五年減半徵收。(注釋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規定,2008年1月1日後經批准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如碼頭、機場、鐵路、公路等,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三免三減半」。)

四、鼓勵外銷及技術先進產業:外商在大陸投資設立生產製造業,所得稅優惠期限屆滿後,如果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總產值的70%以上,則可按現行的所得稅稅率減半徵收(但若減半後低於10%仍按10%的所得稅稅率徵稅),對於被認定是先進技術的外商,則可以在所得稅減免期限屆滿後,再延長三年減半徵稅的期限。(注釋8: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取消該優惠政策。)

五、鼓勵轉讓先進技術:對在農、林、牧業,或科研、能源、交通及重大技術領域方面,外商因移轉專有技術而創造的效益,所得稅部分可按10%的稅率徵收,若是經北京國務院認定為技術先進者甚至有可能免徵所得稅。(注釋9: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鼓勵外商再投資:外商將在大陸投資所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回該企業,用來增加註冊資本或是作為開辦其他企業的資本,可退還40%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另一方面,如果投資的行業是產品出口導向企業或技術先進企業,甚至可以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注釋10: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取消該優惠政策。)

七、為鼓勵外商購買國產設備給予的抵稅優惠:外商在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如果該設備不屬官方規定的「進口設備不予免稅範圍」內,則購買該機器設備款的40%可以抵免當年度所新增加的企業所得稅,當年度無法完全抵扣的可在往後的五年繼續抵扣。(注釋11: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取消該優惠政策,但購買符合規定的安全、節能、環保目錄內的設備可按投資額的10%抵扣稅額。)

八、稅前彌補虧損優惠:外商投資企業當年發生的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若不足可延續彌補五年,以抵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注釋12:一般企業虧損彌補期為五年。另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五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五年延長至十年。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五年延長至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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