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地選擇影響台商稅務規劃
2016年5月1日大陸已全面實行營改增,營業稅已被增值稅取代。2008年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合一後,非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率為25%、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率為15%。新稅法對地區優惠已越來越少,為了招商引資,大陸部分地區仍會承諾按企業繳納的稅收分成給地方部分,再按照一定比例通過財政返還給企業。建議台商根據土地、人工工資、稅收政策及返還、營收環境、產業鏈等因素進行測評,從而選擇綜合經營成本最低的註冊地。
稅務規劃是影響外商在大陸投資成敗的關鍵之一,其中又以選址的稅務規劃最重要,因為外商選擇的公司註冊登記地點不同,將直接影響日後外商各種稅賦的繳納金額或可能享受的優惠政策,外商未在事前正確規劃稅務,或未選擇符合本身最大利益的註冊地,那麼,完成公司設立的法定程序後再遷移註冊地,因會牽涉到海關、稅務、工商、外經貿部門,將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所以,稅務規劃不但成為外商投資地點的選擇及評估過程中不可忽略的一環,也是外商決定投資前的必要工作。
外商目前在大陸投資可能涉及的稅種,一般來說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關稅等。其中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是外商普遍適用也是負稅比重相對較大的稅種,更是稅收規劃的主要對象。(注釋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大陸已全面實行營改增,營業稅已被增值稅取代。)除了這些共通性的稅種,外商還可能會承擔一些當地政府規定類似稅收性質的專項基金。這些專項基金大部份依據企業繳納的流轉稅(即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數額大小,再以一定的比率計算後進行徵收,對此,外商也應一併納入稅務規劃考量。
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減免的決定權在國務院,不在地方政府,就算是增值稅中的25%歸地方政府,但實際操作中各地政府能減免的增值稅或營業稅不多,對外商來說,因註冊地不同造成這兩種稅賦的負擔差距很少;但所得稅部分,情況便有很大不同,首先,所得稅屬於地方性稅種,地方政府有權給予外商一定期限的稅收優惠,雖然大陸中央規定對外商製造業只能給予所得稅獲利後兩年免稅三年半稅的優惠政策,但實際上大陸各地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商投資,紛紛以財政返還,也就是先徵稅後退稅的方式,給予外商超過中央規定的優惠政策;其次,針對不同地區,不同投資項目,大陸國務院都制定不同稅率及不同減免期限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優惠的綜合作用會對外商所得稅的實際稅負水平,帶來相當大的差距,使不同投資地的企業所得稅負稅差異懸殊。(注釋2:2008年1月1日實施《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已取消生產型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以上海為例,同是一家外商投資的生產企業,設在黃浦江的西面,也就是一般所謂的浦西,所得稅稅率為27%(其中企業所得稅24%,地方所得稅3%),但若設在一江之隔的浦東,則所得稅稅率立刻降為15%(其中企業所得稅15%;地方所得稅免)(注釋3: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規定,非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15%)。另一方面,如果還是同一家外商生產企業在浦西也可能有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若設在黃浦區只能享受一般「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但若設在金山區,除可享受前述「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實際案例中還曾有外商得到當地政府所給予,在中央規定的基礎上再給予四免三減半的財政返還優惠政策,也就是該外商最後爭取到的是「六免六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了生產型行業,外商若從事的是服務業,以顧問公司為例,登記設立在浦東的所得稅是15%,浦西一般地區則是33%,兩者相差可到18%,由這些例子便可知道選址對日後外商在繳納所得稅時的影響。(注釋4: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外商要特別留心這些所得稅優惠政策,都必須要有當地政府核發的正規文件,也就是蓋有當地政府或職能部門圖章的書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並非和任何個人,機關或組織以簽署合同的方式,取得這些優惠承諾的法律效力,實際上以當地最高行政官員或黨組織中位階最高的書記一類官員,才是外商爭取所得稅優惠條件,有權力決定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