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新規外商因應之道(下)


建築業企業本身實行資質管理,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企業主要人員比如註冊執業人員、技術職稱人員、現場管理人員等人員也需要具備相應的崗位證書。經核准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外籍項目經理等同於國內一級項目經理。
對於土地開發還需滿足四證,即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只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中共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法規定,在大陸進行工程建設必須獲得建設部門許可。這種准入制度主要可以從兩方面分析,一是規定從業資格制度,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資質或執業資格的審查,凡是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沒有取得資質證書或執業資格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都不得承包相對應的建築工程。

建築企業的從業資格制度主要根據今年7月1日起實施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前幾周專欄中已經詳細論述。該法規還特別規定,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承攬工程的單位,依工程合同價款2%到4%的罰款進行處分。另一方面,對建築業的某些專業技術人員,大陸實行考試及註冊制度的雙軌管理制度,要求這些專業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認定的資格證書才能從事建築工作,這包含建築師、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及項目經理等。以項目經理為例,根據1995年的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項目經理是作為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必須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組織培訓、考核,註冊並獲得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後,才可以有資格擔任工程施工項目的負責人。(注釋1:目前針對建築業資質和等級標準的最新規定是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和《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

市場准入制度另一個表現在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即在工程開工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建築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工程是否具備開工條件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皆不准動工開建。1999年10月大陸建設部並為此發布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除了工程投資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的工程外,其他各類工程必須首先辦理施工許可證才可以開工。許可證由建築單位具備規定的條件並取得有關證明後進行申請,這其中包含建築工程用地批准的手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則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場地基本具備施工條件;有保證工程品質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資金已經到位等。(注釋2:目前實施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為2018修正版,繼續維持專欄當年要求的「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最後,大陸對建築企業資質的管理,除了對資質標準的認定,還對建築資質實行動態管理,並針對建築行業最易出現的資質出借問題規定懲罰措施。建築資質的出借,指的是施工企業將自己的資質證書出借給沒有資質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初始尚未領取到資質證書前,或是雖有資質但達不到工程要求的更高資質,往往會借用其他企業的資質或名義進行施工,或將自己的資質借與他人使用。對此,新實施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將處工程合同價款的2%到4%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吊銷資質證書;對該項承攬工程因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資質的出借方與使用方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注釋3:對於出借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行為,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對此進行了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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