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大陸取得土地途徑


專欄所述外資企業在大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各種方式目前仍然有效,只是實務中很難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2020年1月1日實施的《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新增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新規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也為外資企業今後在大陸取得設廠建設用地增加了新的途徑。

外商在大陸投資的過程中,土地取得費用常是外商的主要支出之一,而土地的相關法令也是外商對大陸最難理解的一環。已經習慣土地可以私有的台商,一般不會將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加以區分,但在大陸土地公有的制度下,除了國家及農村為主體的集體經濟組織,任何境內境外的組織或個人,都不能擁有土地所有權。

大陸目前的土地性質只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中共1998年頒布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了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都屬於集體所有。「集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一定社區範圍內的農民組成的組織。「集體所有」名義上是該組織內的農民共有,但不代表該土地的所有權可以分割。

外商投資企業在大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出讓: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外商,由外商根據土地的所在地或其他條件支付給國家相對應的使用權金,這種方式即是一般所謂的「批租」。土地出讓是經由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代表國家作為出讓人,外商也就是土地的使用者,作為受讓人,買賣雙方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根據大陸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掛牌或者雙方協商決定的方式進行,重點是必須為有償轉讓,以上海為例,上海房地產資源管理局即是負責管理上海地區所有的國有土地的單位(注釋:上海房地產資源管理局現已改為「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外商在上海要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權,便是該單位所掌控,不管是拍賣、招標、掛牌或者雙方協商,任何方式的轉讓都應該以該單位為唯一合法的途徑。

2、劃撥:相較於出讓是一種有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劃撥是一種無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簡單說,外商可透過劃撥方式,不付任何代價向大陸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前提是外商取得土地的目的,是為了投資在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除了以上項目,外商均不能以劃撥方式,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只能由原取得土地的申請使用者使用,不允許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劃撥取得土地必須經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批准,且在安置完原地上的居民或補償完地上建築物或農作物的費用後,才可取得土地使用權,另外,透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除了要向大陸當局一次性繳納場地開發費,每年還必須繳納一定金額的土地使用費,雖說劃撥是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應該更明確指出無償的意義,是不須繳付土地出讓金,但一次性補償,安置及開發費用,與每年固定的租金還是要繳付。

3、以合資或合作方式: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比較常見。合資或合作的「中」方夥伴,把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與外商共同組成合資、合作企業,使新成立的合資合作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中」方以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或合作條件,則由新成立的合資合作企業繼承原先「中」方夥伴對該土地的權利義務,每年依原先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另外,如果該合資合作企業在日後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因為原先劃撥土地給「中」方的背景消失,則該企業應視同為外商以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並向政府補交出讓金後,才可處分以合資合作方式所取得土地使用權。

4、通過租賃房屋及場地:外商直接向國有、城市集體、鄉鎮企業和集體經濟組織租賃房屋及場地,並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者交付租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必須強調,如果該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必須先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否則違法。

5、通過土地使用者的再轉讓:上述第一點透過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外商向政府申請轉讓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直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外商,這裡所指再轉讓是,外商並非直接向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是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他組織或企業團體取得土地使用權,也是我們常說的二手或三手轉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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