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公司經營範圍規定


專欄距今近20年,所述規定已發生變化,如外資企業設立前審批、取得批准證書及註冊資金到位等要求。如今大陸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非限制類行業設立無需事先審批和備案。企業應申請符合自身的經營範圍,經營過程中若超越經營範圍應在事前及時進行變更,以避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稽查風險。

大陸的外商在申請成立公司時,都非常在乎日後拿到的營業執照中,官方允許的經營範圍內容,因為經營範圍會直接牽涉外商的營利模式是否可行,也會直接影響外商業務規劃的執行方向。

大陸的公司法對經營範圍有以下的規定,值得外商留意:

一、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由公司章程規定,這也是為什麼外商在上海送件至外資委申請成立公司時,一開始必須將公司章程送審,因為外資委先審核章程中的經營範圍後,才會根據核准章程中的經營範圍發給外商所謂的批准證書(注釋1:自2020年1月1日起,大陸商務部不再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施行後,商務部門正式退出了外資企業設立的審批和備案職能。對於負面清單內的外資企業設立不再審批;對於負面清單外的外資企業設立也無需備案)。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釋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變更為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登記後的經營範圍才產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或是行政法規限制的部分,必須經該行業的主管部門批准。例如金融、保險、證券業,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建築、土地開發、營建等則須經建設管理委員會批准(注釋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規定,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非特別項目只需備案,無需批准)。

四、公司要變更經營範圍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流程,先修改公司章程,經外資管理部門批准(注釋4:《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最後在工商行政機關變更登記後才算完成。

從上述規定來看,大陸的公司法強調公司的權利能力應當受到經營範圍的限制,同時也受大陸政府的監督與管理,這種限制與管理,將使交易雙方事前可以透過審慎調查,知道官方許可的業務範圍,以便決定是否交易,更重要的是維持市場交易秩序,降低市場內商務往來的信用風險。實務上,由於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須在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而且外商日後想擴大或改變經營範圍時,手續相當繁瑣,必須註冊資金全部到位,且要報審批機關批准(注釋5:公司變更經營範圍一般只需網上備案,特别項目需要審批,也不要求註冊資金全部到位。《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4〕314號)中明確取消對外商投資(含台、港、澳投資)的公司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所以開始設立公司,送審經營範圍時,範圍的彈性越大越好,過於仔細有時候不見得是好事,會使外商日後在經營上受到不必要的束縛。

其次,公司超越經營範圍的問題,也是最近外商相當關心的問題所在。雖然根據大陸公司法規定,企業超越經營範圍的經營行為無效,但是在日常實例中,企業超越經營範圍屢見不鮮,其中相當一部分由於交易雙方沒有異議,交易順利,也無人去追究其是否超越經營範圍。以上海的房地產市場為例,93、94年是上海房價最高的年度,當時,有很多缺乏房地產經營資質的公司也參與房地產交易,時隔五、六年後,一些當時購買房屋的房主就向法院以賣方超越經營範圍為由,提出交易無效的訴求,最後被法院駁回。由於類似情況層出不窮,在法律的解釋上,關於超經營範圍的行為無效規定開始鬆動。1999年12月19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新解釋,其中規定企業超越經營範圍定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或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

外商不可就此認為超越經營範圍是默許的行為,因為法律上僅規定超越經營範圍的合同不一定無效,並沒有規定超越經營範圍的合同一定有效。因此,超越經營範圍的合同是否有效,應該注意合同是否涉及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事項,例如私下交易黃金、毒品,那麼合同肯定無效;第二看合同的履行情況,如果合同已經全部履行完畢或者大部分履行完畢,那麼再判令合同無效就沒有太大意義。第三,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大陸法律給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最後取決於法官對整個情況掌握,根據多數大眾或社會整體利益作為現實的判斷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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