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合資、合作、獨資公司利弊分析
自2020年度起《外商投資法》已經將中方投資的身分從企業法人放寬為大陸自然人,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外商在大陸投資應首選獨資的投資模式,其次才選擇合資的投資模式。目前大陸對外商投資採用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的管理政策,對於外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外資項目,大陸將不單獨設置准入限制;對於負面清單中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則外商不能投資;對於負面清單中非禁止投資領域,則須進行外資准入許可。
本專欄已經介紹過外商在大陸可以選擇成立分公司、辦事處,或採取目前外商投資大陸最普遍的方式,成立一個具有大陸法人資格的公司,從事投資。一般來說,當外商決定要在大陸註冊成立公司後,緊接著會面臨應成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還是「中」外合作,這三種方式即所謂的「三資企業」。
1979年大陸官方頒布了「中」外合資企業法,第一次出現合資概念,接著1986年頒布的外資企業法及1988年頒布的「中」外合作企業法,再分別為外商獨資及「中」外合作的方式,取得法律依據,也確定獨資、合資及合作,為外商進入大陸的三種合法投資形式(注釋1:之前在大陸外商投資遵循《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企業法實施細則》等法規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需執行《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三資企業法及相關條例、實施細則廢止)。但外商常會被獨資、合資及合作這三個名詞的表面文字意義誤導(注釋2:新法實施後,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型只區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不再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概念),其依據並非以公司股東組成的數目來判斷,而是股東的身分。更明確的說,是以股東或是合作夥伴的資金來源背景作為判斷標準,舉例來說,獨資並非只能有一個投資者,而是資金組成的背景全部必須來自境外,相同的,合資的定義是在公司股東組成中,有大陸當地的法人在內(注釋3:《外商投資法》明確大陸自然人已可作為中方投資者的合格主體身分),就可以構成合資要件。
「中」外合作企業形式最特別,也是外商最應注意的形式,因為形式不像合資,會牽涉到複雜的股份比率問題,完全是外商和大陸當地合作夥伴間的契約約定行為,正確選擇投資方式,對外商日後在大陸的經營管理會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外商投資前必須對這三種投資形式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做最好的選擇。
「中」外合作企業,正式稱為契約式合營企業,指的是由外商與大陸境內的法人組織,針對兩方共同認定的經濟組織,以契約約定來規範彼此在經營管理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及「中」外雙方所各自扮演的角色。合作的概念出現比合資晚了九年,比獨資也晚了兩年,合作形式不但是大陸官方務實考量提供外商更靈活的投資選擇,優點包括:
一、「中」外合作形式強調合作當事人間的自由選擇,突破原先「中」外合資形式中,風險承擔及利潤分配是依註冊資本的股份比率決定的方式,只要合作兩方對投資條件、利潤分配或經營管理模式一致,簽定合作合同並送外資管理部門審批核准後(注釋4:自2019年7月30日起,台商投資大陸需根據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判斷所屬類別,其中負面清單中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則台商不能投資;負面清單中非禁止投資領域,則須進行外資准入許可。對於外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外資項目,大陸將不單獨設置准入限制;除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內外資項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資項目由地方發改委實行屬地化備案管理。對於負面清單之內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外資新建項目或倂購項目,根據股比、高管要求等規定,辦理核准手續。其中,總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准,3億美元以下項目由省級發改委核准),便取得大陸的法律保障產生效力。
二、「中」外合作企業的管理模式彈性多樣,可以設立董事會或聯合機構共同管理,也可以經合作雙方同意,委託「中」外合作一方進行經營管理,另一方不參加管理,甚至可以委託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進行管理,所以實務上外商可百分之百控股,再與大陸合作夥伴合作合同,並要求完全由外商管理,如此既可達到外商自主經營的理想,又可進入一些大陸官方不允許外商獨資經營,只允許合資合作的行業領域。(注釋5: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境外投資者不得從事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的禁止類项目;從事限制類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三、「中」外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只須合作合同中清楚約定即可,而「中」外合資企業的最高合營期限與外商獨資企業的經營期限,都是由外資管理部門審批核准。(注釋6:《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計算。)
最後有三點是外商進行合資或合作形式時必須留意的事項,一、雖然在法律中規定「中」外合作企業可以不成立法人,單獨以合同針對某項目進行權利義務的約定,但實際上,大陸的外資管理部門不傾向批准這樣的運作模式,二、合資或合作的大陸「中」方夥伴,必須是大陸合法設立的法人或經濟組織,不能以個人名義成為合作或合資夥伴(注釋7:現行規定大陸自然人可以成為大陸「中」方夥伴,《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3條明確外商投資法第2條第2款第1項、第3項所稱其他投資者,包括中國的自然人在內)。三、外商與「中」方簽定的任何合資及合作合同,都必須送外資管理部門審批,才有法律效力,不是雙方約定完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