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設立公司 名稱的重要性
台商雖然希望境內公司名稱和境外母公司名稱的字號一致,或設計一個獨特、易讀易記、具有強烈吸引力的公司名稱,但因大陸法律法規對公司名稱的使用有限制,比如:不得含有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等,因此,台商在起名時需關注相關規定,減少被反復駁回的機率。
選擇一個外商自己喜歡,最好是和母公司一致的公司名稱,是每個到大陸設立屬於自己企業的外商最大的心願。因為公司名稱的一致性,代表著外商企業版圖延伸進入大陸的一種實質意義,也是外商對原先的客戶,在大陸提供相同服務品質的一種品牌保證,但是實際上,不管是因為大陸當地的法律規定,或是官方對公司名稱在主觀意識上的判斷,都讓許多外商在大陸設立公司時,因為名稱問題而頭疼不已。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要件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大陸法律中核准公司名稱的主要依據所在(注釋1:目前公司核名主要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12年修訂)》(國國務院令第628號)、《關於印發〈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號)),一般來說,外商在大陸設立公司所採用的公司全名,必須包含四個組成要素,分別是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類別、及公司組織形式四個部份。
首先,以行政區劃來說,外商除了可以以縣市一級的行政區劃作為自己所成立公司的名稱外,也可以要求以省名甚至可以要求在自己的公司全名中以「中國」的字樣來冠名,這其中的區別在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層級不同(注釋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目前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改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所能決定的權限也自然不同。如果是要以「中國」的字樣冠在外商的公司全名中,官方不但對外商在規模及資格上有所限制,外商還必須得到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批准,最後將這些文件送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核准作業後,才能完成整個程序,雖然以「中國」的字樣冠名是一個相當高的門檻,但相對的,也是外商經營實力的一種表現。實務上,有些外商未經法定程序即將自己的公司名稱冠以「中國」的字樣,並印製在名片或對外的簡介及信封信紙上,這種行為不但已經觸犯大陸當地的法律,還會受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嚴厲處分,外商對此應該謹慎小心。
其次,外商申請設立公司時,在正式文件送入外資管理部門進行審批作業前,一般都會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名稱的預先審查。以上海為例,外商一般都會準備三個以上不同的名稱讓進行名稱預審,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從外商所列的名稱中,按外商自己所排列的順位,從第一個名稱開始逐次進行審查,(注釋3:目前一般都通過「企業名稱網上自主申報系統」進行名稱審查),重點在該名稱有沒有與上海行政區劃內的公司名稱重複或相近,有沒有違反大陸當地的民俗風情,實務上,除了是因為字音、字義、字形等重複的理由外,很多外商送審的名稱被駁回,都是因為諸如不可採用外國或大陸名人的名字等,這一類非法律而是意識上主觀的認定標準而被駁回(注釋4:根據《關於印發〈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號),《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已從法律上明確禁止使用,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章 禁止性規則
第五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適用於本條款規定:
(一)有消極或不良政治影響的。如「支那」「黑太陽」「大地主」等。
(二)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如「九一一」「東突」「占中」等。
(三)帶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如「大東亞」「大和」「福爾摩薩」等。
(四)帶有種族、民族、性別等歧視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或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穢、色情、暴力、賭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適用於本條款規定:
(一)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範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鋒」等。
(二)含有非法組織名稱或者反動政治人物、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輪功」「汪精衛」「秦檜」等。
(三)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帶有顯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等。
第七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團組織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及部隊番號。)所以外商必須要有所心理準備,因為自己所喜愛的公司名稱被駁回的機率並不低。
再者,行業類別的引用規定也是外商常常不太清楚的地方,如果外商想採用的行業類別名稱牽涉到一些特殊的專業部門,則該行業名稱及營業執照的核准權力便不僅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外資管理部門,而是必須先經得該行業主管單位同意後,才准予設立並使用該行業類別的名稱。例如外商在上海要成立的公司全名中,出現有「科技」兩個字時,必須要送至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要成立的公司是和工程、建築有關,公司全名要出現工程技術一類的名稱時,則要送至上海市建設管理委員會審批,這些都是外商非常容易忽略的地方(注釋5: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規定,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法律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經營範圍中有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並以核准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具體需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目前對於公司名稱中有「科技」兩個字,並不必須送至「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
最後,在所謂的公司組織形式上,外商一般都只有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選擇,差別在於資本額的大小(注釋6:2013年修訂版《公司法》就已經放寬了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情況之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及組成股東人數上的不同要求。大部份的外商都是以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占大多數,股份有限公司常是為了公司上市等理由才會提出申請,除了以上的分析,是外商在思考所成立公司的名稱時要注意的事項外,還有幾點也是外商不可不知的重點:
1、外商設立的公司名稱前,不可加上自己國家或地區的字樣,或是以中美、中港、中台等形式表達公司背後的投資背景。
2、外商將名稱送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審後,如果獲得通過則該名稱可以保留六個月,即使外商不立刻成立企業,六個月内該名稱的使用權仍屬於該外商,其他單位無法使用。
3、公司名稱與公司的商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外商即使在公司名稱上獲得核准,並不代表在商標上就會獲得權益的保護,外商在公司名稱核准後,還應該針對商標的專用權,向商標局再另外送件申請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保障,才是比較周延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