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設立公司 章程不可忽視
公司章程的效力及於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監高也具有約束力。實務中,很多公司都沒有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章程條款,對許多重要事項未進行詳細的規定,比如:分紅比例與股權比例、表決權比例與股權比例的約定;股權轉讓、回購、除名的規定等,而是直接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範本,使得在面對公司與股東的爭議、股東之間的爭議、公司與董監高人員的爭議時公司章程形同廢紙。因此,台商需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各種權利及義務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也是內部營運的原則所在,外商在大陸設立企業時,一般都會委託當地代辦機構代辦所有流程,但實務上,這些代辦機構很少會請大陸當地的律師或會計師審核包括公司章程在內的全部文件,或做好過程中與官方的聯絡溝通工作,更談不上為外商做量身設計或規劃。
以公司章程為例,外商在大陸成立企業後,會有如合資合作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重要事項,是經由公司設立初期,由代辦機構送審的公司章程決定,因此,除了需要依賴專業對所有文件把關,外商自己須對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有清楚的認識。
董事會的決策制度,指公司遇重大事項時,董事會採取何種表決方式,是外商在大陸章程中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採全數或多數決,多數指股權多數,或董事的人數多數,這些章程中的約定事項都將直接關係到日後外商在大陸的實際運作。大陸法律規定有許多情況,外商必需依章程中董事會的表決機制,取得相對應的董事人數簽字,才能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進行後續作業,像辦理外債、變更營業範圍、決定盈餘分配及盈餘匯出等,這些都會因為章程對董事會運作機制的規定不同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尤其是在「中」外合資或合作的企業中,常因為需要董事會「一致通過」的約定。而使少數股份,但仍占董事會席次的「中」方股東變成關鍵的少數,因此外商必須在一開始就重視這些問題,以免日後發生雖是大股東,卻無法掌控公司主導權的現象。(注釋1:之前中外合資公司在其公司治理方面與現行《公司法》最大的不同在於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隨著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法》的施行和三資企業法的廢止,董事會作為中外合資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公司治理安排將成為歷史,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東會,而根據《公司法》,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僅有執行職能和一定的決策許可權。)
其次,如果外商在大陸發生勞資糾紛,而公司並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內的條款無法提供勞資雙方糾紛解決的依據,官方會要求外商出具公司章程作為最後判斷的重要文件。章程還有其他程序上的問題,值得外商注意。根據大陸政府對外商的要求,外資企業的公司章程,除了要經外資管理部門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一些特殊行業如醫藥、化妝品、工程等,還必須經過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批,才具法律效力,如果要修改章程中的內容,則必須重新經過與公司設立之初相同的主管部門核准,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注釋2:目前公司章程無需經外資管理部門審批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最後,有兩點也是外商設立公司之初不可忽視的部分:
1、經營範圍:
外商成立公司後的營業內容,必須依照營業執照上,外資管理部門批准的營業範圍進行業務活動,實務上,營業範圍的描述彈性越大越好,大陸政府要求外商更改或擴大營業範圍的前提,是必須在註冊資金全部到位(注釋3:目前公司經營範圍變更已不要求註冊資本全部到位,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規定,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目前營業執照上只登記公司名稱、類型、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成立日期、營業期限、住所及經營範圍),且報原審批機關核准後才可進行(注釋4: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嚴格落實先照後證改革嚴格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號)規定,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對於《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內的事項,公司應先報經相關審批部門審批,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司登記註冊。對於後置審批事項,申請辦理經營範圍登記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公司的章程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核定經營範圍,並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欄後標注「(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公司需在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後,到相關許可部門辦理許可手續,並在取得相關許可部門許可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如若相關許可文件、證件上的經營項目用語與營業執照上表述不一致,公司則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公司章程和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所以外商在公司設立一開始就要有長遠的規劃,以免發生日後營業內容與營業執照上營業範圍不符的狀況。
2、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建議書是外商敘述,自己要大陸投資的項目及目的,並對外資管理部門說明投資方的基本狀況,外資管理部門核准項目建議書的內容後,即進入「立項」階段,此時外商再以「可行性研究報告」從技術、經濟、法律等不同層面對投資案進行分析,雖然官方在程序上對這兩份必要的文件有先後順序的差別,但在送審設立公司的實際作法上,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都一起送至外資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如果是特殊行業,需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外商必須同時再送一份項目建議書,讓該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批,有些外商輕估這兩份文件的重要性,任由非專業的代辦機構代為草擬,甚至有些大陸當地的代辦機構以「制式」的章程,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來充數,不管任何外商,任何行業都是一樣的內容,造成日後外商的許多困擾,外商本身的權益也無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