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大陸成立公司的關鍵
除「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目前大陸已無外資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其設立過程也與內資公司一樣。2020年1月1日實施的《外商投資資訊報告辦法》依據《外商投資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取代了外商投資企業原有的審批、備案以及聯合年報制度,由原來的工商公示和聯合年報兩個系統申報,統一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實現各監管部門的「多報合一」。
上周介紹外商除了可以在大陸成立不具法人資格的分公司、辦事處,也可以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型態,除非「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某些特定行業像證券,保險業外商,只允許成立辦事處,大部分外商都還是會選擇成立具有大陸法人資格的公司,進行營業活動及人員招聘,才算真正進入大陸市場。(注釋1:根據《關於明確取消合資壽險公司外資股比限制時點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30號),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的外資比例限制,合資壽險公司的外資比例可達100%。根據2020年7月23日起實施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第32號規定)規定,取消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外資股比限制。)
在上海,外商不管在一般區級行政區域、在各開發區申請成立公司,或在比較特別的外高橋保稅區設立外商獨資的貿易公司,都會遇到類似資產信用證明及房屋租賃證明一類的問題,這最常困擾外商,也是外商在大陸設立公司進度延遲,營業執照無法取得的關鍵所在。(注釋2:目前在大陸,除「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已無外資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其設立過程也與內資公司一樣:無需提供資信證明,且對外資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住所也已不再要求提供涉外辦公樓證明。且下文所述內容為早年台商在大陸成立公司所需資料文件,目前已不適用。)
資信證明顧名思義,就是大陸境外銀行,為進入大陸投資的外商開具的資金實力證明文件,大陸官方要求外商的資金實力必須超過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一定要以存款額度超過註冊資金,作為資信實力的保證,但必須由銀行證明過去的往來金額足夠繳付註冊資本,及過去的信用狀況良好。要特別注意,資信證明的證明對象必須是成立在大陸的企業,其境外母公司才合乎規定,這一點造成很多台商困擾,因為多數台商都是以自己在台灣的公司,到開曼或維京群島等第三地成立控股公司後,才以境外公司名義進入大陸成立公司。
既然在台灣的公司不是直接母公司,台灣公司的資信證明也就沒有用處,而必須以新成立的境外公司開具的資信證明作為送審文件。如果這個境外公司剛成立不久,或沒有任何往來紀錄,則銀行很難為這個境外公司開具真實的資信證明,這時,很多台商選擇的方式會以境外公司名義到銀行開設OBU帳號後,將註冊資金金額調入此一帳號,請銀行證明在這個帳號內有這些金額,或以存單直接作為資信證明,完成這些程序後,再將資金抽往其他用途。實務上,大陸外資管理部門只承認半年之內的資信證明,過了這個有效期限,便必須再重新開立一分,外商必須注意。
其次,租賃證明是另一個公司設立延遲的原因,不管政策扶持某些特定區域的房地產,或因為要將類似行業集中於某些區域形成一種標誌,大陸官方對外商進入大陸成立公司地址的選擇,一直有許多限制及規定。這種現象反映在服務業或辦事處的設立過程中尤為明顯。例如在上海的浦東,要成立外商獨資的諮詢顧問公司,先決條件之一就是辦公室必須設立在陸家嘴金融區內,又如外商要在上海設立辦事處,前提是必須設在上海市外經貿委批准的245家所謂「涉外辦公樓」內,若外商租用的辦公室在這245棟大樓之外,當外商將辦公室租賃合同送至外資管理部門時就會被退件,所以外商在上海成立公司前,一定要先弄清楚自己承租的辦公室性質,並要求出租方出具房屋產權證書,外商除了不可以以一般居民住房作為辦公室,還要注意自己成立的公司性質或行業類別、當地外資管理部門對辦公地點有沒有其他特殊規定。
最後要注意,大陸對一個門牌號碼只允許讓一個公司登記,不允許重複登記使用,且在租賃協議上的租賃期限必須超過一年,官方才會受理,並開始公司設立的審批作業,這些都是外商要特別注意留心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