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大陸成立辦事處採批准制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又稱外國企業辦事處,只能在大陸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範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目前大陸已放開辦事處的行業限制,實務中已經很少看到外國企業辦事處,大多是境外非企業組織辦事處,例如銀行、券商等。以台灣非企業組織名義成立辦事處,按照商辦台函[2012]259號、國務院令第412號文規定,目前仍是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申請材料後寄送大陸商務部審批。
如何在大陸註冊一個符合外商需要的公司組織,是外商進入大陸投資時,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環,因為這會直接牽涉到日後外商在大陸的稅務規劃,營運方向及權利義務關係。一旦公司註冊不正確或有瑕疵,將會嚴重影響外商未來在大陸的長遠發展。
大陸法律允許外商在大陸的三種運作方式,一是境外母公司直接在大陸設立分公司,其次是成立辦事處,或是目前最普遍的具有大陸法人資格的公司。
境外母公司直接在大陸成立分公司,這種模式並不多見,原因是大陸官方限定只有保險、石油、銀行一類的外商才有資格提出申請(注釋1:根據《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2017修訂)》第3條規定,目前大陸官方限定從事石油及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承包、外資銀行、承包或接受委託經營管理等的外商才有資格提出分公司的申請),而且因為這種模式不具大陸法人資格,沒有註冊資金的要求,在大陸一切責任及義務都由境外母公司直接承擔,大陸當局在控管不易的考量下,並不傾向批准這種運作模式。
第二種是成立辦事處,辦事處申請程序比成立正式公司容易,也較快獲得核准,但外商在大陸成立的辦事處並不能從事任何營業活動。簡單的說,就是在大陸不能開具發票或收受人民幣,官方對辦事處的定義,是擔任境外母公司與大陸境內的組織或個人,以從事溝通及連絡為目的,並限定從事貿易、製造、貨運代理、諮詢、廣告、投資、租賃等行業的外商才能申請在大陸成立辦事處(注釋2:辦事處的限制行業來源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該法規已於2017年9月14日被《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7年第3號)予以廢止。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18修訂)》,目前設立辦事處已無行業限制),實務上有兩點是外商特別是台商,在大陸成立辦事處時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以境外公司名義在大陸成立辦事處時,該境外公司設立時間必須超過一年以上,以台商為例,大部分的台商都是透過維京群島或開曼群島等第三地,成立境外控股公司後,才轉進大陸成立辦事處或正式公司,有很多台商忽略境外公司必需成立滿一年,才能申請成立辦事處,成立一般公司則沒有這個要求,這個限制條款造成許多台商因為自己的境外控股公司還未滿一年,轉而向代辦成立境外公司的中介機構,購買已成立一年以上的境外公司營業執照,產生許多困擾及不便。(注釋3: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18修訂)》第23條規定,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存續二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第二,如果不經過第三地,而是以台灣公司名義直接進入大陸成立辦事處,實務上也可以辦理,但必須送北京外經貿部批准後,各地外經貿部門才能根據批文同意台商,但這個從地方到中央官方往返的時間相當漫長,台商往往因為在乎在大陸成立辦事處的名稱,要沿用原台灣母公司相同名稱而堅持用台灣公司的名義,直接申請成立辦事處。(注釋4:目前外經貿部已變更為商務部,以台灣非企業組織名義成立辦事處的,根據商務部辦公廳、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秘書局《關於印發〈台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工作規則〉的通知》(商辦台函〔2012〕259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規定:目前仍是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申請材料後寄送商務部審批。)
不論分公司,或辦事處,兩者都不具備大陸的法人資格,都沒有最低註冊資金的要求,與目前外商成立具備大陸法人資格,擁有營業執照可進行業務活動的公司有些差異。這個差異主要體現在人才招聘及日後人力資源的管理上。以上海為例,上海的外國辦事處要招聘人員,必須透過上海市對外服務中心招聘,外商除了要負擔招聘人員的薪資及相關社會福利基金,還必須每月付給該中心一定費用,增加人事成本。另一方面,透過對外服務中心招聘的員工,一切勞動關係都由員工與該對外服務中心簽定,外商在法律上沒有直接管理的權利,外商的辦事處是透過與對外服中心簽定委託招聘人員的合同,才間接與員工發生聘用關係,如此一來,外商在人事的主導權上大幅降低,不利於外商培養人才,這是外商評估成立辦事處要留心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