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資產如何作價成股本


大陸《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等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雖然目前大陸公司的註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且無需驗資,但非貨幣財產出資仍需以資產評估金額作價。需要說明的是,外資企業的外方股東以設備出資時,商檢部門出具的「價值鑒定證書」僅是報關及海關徵稅的依據,其作價出資仍需以資產評估金額為準。

外商在大陸開辦公司,一開始就會面臨是要直接從境外匯入外幣,或是以進口的機器設備,乃至於以外商自己的商標,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類的無形資產,來組成開辦公司註冊資本的內容,本系列專欄已就外幣之外的資產作價成為註冊資本的相關規定做過介紹,除了不同的資產形式可組成註冊資本外,外商更關心的是這些機器設備或無形資產作價為註冊資本時,其作價進入資本最後的價值如何確認?由誰來確認?因為這關係到日後外商要符合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時(注釋1:《公司法(2013修正)》註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最低出資限額、貨幣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扣除這些有形無形資產後,外商需要再投入的外幣資本金額,對大部分外商來說,在符合免關稅的條件前提下,當然希望從境外進口的機器設備或自己的無形資產能作價越高越好,但實務上的操作及合法性上的要求都是外商不得不注意的重點。

由大陸財政部,海關總署及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即一般所謂的商檢機關,前身為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聯合頒布的「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辦法」及「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的通知」中(注釋2:自2018年4月20日起,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已劃入海關。《外商投資財產鑒定管理辦法》(國檢鑒聯〔1994〕78號)已於2009年5月5日被《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9年第42號)予以廢止),對於外商將資產投入大陸,作價成為註冊資本的相關要求及負責該項業務的部門,有著相當詳細的規範,首先,對於機器設備一類的實物資產,在抵達大陸海關後,外商應先向當地的商檢機關報驗,申請該機關針對所進口的實物資產進行價值鑑定的作業,並填寫「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報驗通知單」後,檢附該資產的目錄清單、報關文件、購買的合同及境外發票等資料,連同營業執照複印件、公司設立的批准證書等(注釋3:為保證《外商投資法》及《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的實施,大陸商務主管部門自2020年1月1日不再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需要審批;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非限制類行業設立無需事先審批和備案),一同送至商檢機關,商檢機關查核資料齊全無誤後,會先出具「已接受報檢通和單」,外商憑此通知單可先讓海關放行這些準備進口的機器設備,日後商檢部門會至外商所在地,對外商所申報的實物資產作實地的評估,一般商檢部門在受理外商申請後的45天內,會出具價值鑑定證書,如果外商對鑑定結果有異議,可至上一級的商檢部門申請復驗,如此即完成實物資產鑑定的工作。

根據大陸檢驗檢疫局最新頒布的《境外評估機構認可管理辦法》中(注釋4:《境外評估機構認可管理辦法》(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第25號〕)已於2009年4月15日被《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2號)予以廢止;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規定,對外國檢驗機構進行境外評估認可的行政審批項目已經取消),經該單位所認可的境外評估機構,其所出具的價值鑒定證書,大陸官方也承認其在境外評估的結果,外商只要憑這些境外機構所出具的鑑定報告,到當地的商檢機關核實後,就可以直接換件為大陸商檢機關出具的價值鑒定證書,依此證書辦理接下來的驗資手續。

至於無形資產價值的鑑定,最近更是熱門話題,除了因為要配合大陸二板市場的成立,並基於扶持高科技產業的考量,大陸官方很可能會修改公司法,放寬過去無形資產最高作價成資本20%的比率上限(或是高新技術成果可作價為35%的註冊資本比率上限)(注釋5:專欄所述二板就是大陸現在的創業板;大陸公司法自2001到2018年已經歷四次修訂,《公司法(2013修訂)》已取消無形資產占註冊資本的比例限制),另一方面也因為外商最近投資大陸的模式已由過去的勞力密集,轉變為以知識密集為主的產業型態,例如軟體、資訊一類的產業都有著相當多的機會,以各種智慧財產權直接作價成為註冊資本,促使無形資產價值的認定成為外商非常重視的議題。目前,大陸對外商投入無形資產的作價並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但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是外商向當地外經貿部門送審公司成立的申請文件時,在公司章程及合資合同中註明準備投入的無形資產及其所占的出資比率,並將評估機構對該無形資產價值的鑑定結果一併提交。

這裡所謂的評估機構,主要是資產評估公司,資產評估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注釋6:《資產評估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可以自願委託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託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評估機構的重點在於該機構評估是否為大陸官方所認可而取得評估資格,唯有官方認可的評估機構所出具的無形資產價值鑑定報告才為外經貿部門所承認,目前大陸無形資產的評估資格主要分三部分:
(一)商標:商標的評估資格由大陸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下屬的商標局審查和授予。(注釋7:專欄所述依據來源於《商標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98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該法規已於2001年10月23日被《廢止〈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等三件規章和七件規範性文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予以廢止。)
(二)專利和專有技術:牽涉到評估專利及專有技術時,其評估的資格是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來負責。
(三)其他無形資產:在商標,專利及專有技術外的無形資產評估資格,則由國家財政部來審查和授予。

另一方面,如果外商成立的是中外合資或合作公司,則外商所投入的無形資產除了可以由上述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鑑定外,也可以由外商和中方夥伴自行協定;但要注意的是,當中方夥伴是國有企業時,合資合同及作價成為資本的無形資產評估結果,或是雙方針對無形資產的協定價格,都必須要送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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