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機器設備報價不實法律後果


台商進口設備用於出資高報價格,造成出資不實。《公司法》和《刑法》對虛假出資的處罰較過去更高,《公司法》規定罰款由10%調整到15%,嚴重後果的,《刑法》規定處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進口設備低報價格,屬於走私,《刑法(2017年修訂)》取消了以前走私罪確定的逃稅金額,僅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代替,實務中執行口徑可能是參照舊規定。目前大陸海關系統聯查可以查核同類型進口設備的價格,台商因進口報價不實而可能受到處罰。

外商在大陸進口機器設備,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作價成為註冊資本,而以資本名義進口,二是外商在大陸成立公司後,以公司營運需要為理由,從境外進口機器設備。

根據大陸法律規定,外商必須如實申報這些機器設備在境外購買的真實價格,以做為大陸政府最後確認外商出資的金額,或是做為大陸海關課徵進口關稅的依據。實際上,外商在大陸進口機器設備,常為了不同目的,未真實報價,也忽略不實申報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一直到近幾年,大陸官方雷厲風行查處逃漏稅,才凸顯出這個現象背後的法律問題。

進口機器設備低價高報,一般是外商為了要符合註冊資本最低門檻的要求,卻又不想真正從境外投入資金,便利用高報價格的方式,將機器設備變成註冊資本,如此一來,外商可減少真正的實際出資,也有外商將舊機器從境外運進大陸,透過高估舊機器的價值,達到減少實際出資的目的。這種行為如果發生在「中」外合資企業,屬於外商出資欺騙行為,根據大陸三資企業法規定(注釋1:自2020年1月1日起,三資企業法廢止,現行執行《外商投資法》和《外商投資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公司法(2018年修訂)》等),如果因為虛假出資,造成「中」方合作夥伴損失,外商應賠償,「中」方主管部門也可以要求外商更換出資的機器設備,倘若因更換原機器設備造成損失,應由外商完全承擔。

另一方面,作為註冊資本的機器設備低價高報,不論在「中」外合資或外商獨資都視同為虛假出資,也就是大陸法律中所謂的虛假出資,騙取公司設立的行為。

根據大陸公司法及1997年新修定的刑法規定,處罰有:1、工商管理局處以最高10%註冊資本的罰款。2、情節嚴重時將撤銷公司登記,並吊銷營業執照。3、如果外商以詐欺方式虛報巨額的註冊資本,造成嚴重後果,會面臨三年以下刑期及最高5%註冊資本的罰金。(注釋2:《公司法(2018年修訂)》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此外,外商低報進口機器設備價格,達到逃避關稅及規避其它進口環節上各種應繳稅金的目的。外商透過對大陸海關的審價部門低報進口機器設備的價值,或是以各種形式虛假發票和證明材料達到逃漏關稅的目的。

根據大陸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規定(注釋3:《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已作廢,目前適用2004年11月1日實施的《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20號)),外商藉由高價低報逃漏關稅,視同為走私,這一點被相當多外商忽略,外商必須了解,逃漏關稅和逃漏其它大陸境內的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種的情形不同,不是簡單罰款或補稅即可解決。

目前,大陸對逃漏關稅的處罰,情節輕微的可處逃漏稅額三倍的罰款;一旦逃漏關稅的金額達到人民幣5萬元,即構成刑事犯罪,且以走私罪來論處,外商除了要被罰款逃漏稅額最高五倍的罰金,還將面臨財產被沒收及輕則三年以下,重則十年以上,甚至是無期徒刑的處罰,逃漏關稅因為視同走私,最嚴重的情況下會被處以死刑。(注釋4:《刑法(2017年修訂)》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據上述規定,已取消死刑。)

如果構成走私罪名的主體是法人,不是個人,也就是外商在中國大陸成立的企業觸犯走私罪名,除了對該外資企業判處罰金,並對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和業務相關人員,依照不同情形及逃漏金額,分別處以不同的刑期、甚至可達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外商在大陸擔任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主管時,必須注意遵守規定,不可心存僥倖,自認為自己只是聘僱人員,並非法人代表或實際的老闆,就可以免去相關刑責。

大陸為了配合去年剛修改的海關法,已由海關及公安兩部門抽調人員聯合成立「走私犯罪偵查局」(注釋5: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已更名為海關總署緝私局),專門偵辦走私相關案件,突破過去公安部門不了解海關作業,而海關部門又不具備偵辦走私犯罪權力的窘境。該單位成立以來,由於事權統一,已對相當多外商,特別是台商構成非常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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