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內貸履約及結匯、購匯分析


銀行承作「外保內貸」業務,須了解大陸境內債務人有無發生過擔保履約,並且有無清償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在沒有清償完畢前,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
「外保內貸」項下發生擔保履約,意味著境內債務人形成了對外負債。結合《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問答(第一期)》規定,境內企業由於「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直接占用該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若超過這個額度的,按照擅自對外借款處理。

大陸內資企業不再需要外管局事先審批,就可以直接洽境外銀行辦理「外保內貸」業務,這等於是給了內資企業過去不曾有過的外債額度。

境外台資銀行在開發大陸民企授信業務時,一來因為大陸內資企業沒有外債額度,使台資銀行無法將台灣的人民幣資金透過民企資本項下回流大陸;其次,由於過去境外台資銀行無法正式取得大陸民企在大陸境內的擔保品,導致台資銀行對大陸民企的授信風險增加,這些都造成台資銀行與大陸民企長期以來只能在境外往來融資業務。

6月開始執行的29號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大幅放開「外保內貸」限制,大陸內資企業不再需要外管局事先審批,就可以直接接洽境外銀行辦理「外保內貸」業務,先由境外銀行開具保函(stand by L/C)給大陸境內銀行,大陸境內銀行再貸款給內資企業,等於是給了內資企業過去不曾有過的外債額度。

「外保內貸」多局限於外資企業,因為只有外資企業才能無需外匯局審批,自行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民企需外匯局核准後才能辦理。29號實施後,不管外資或民企均無需外匯局審批,均可自行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所以對境外台資銀行而言,29號文「跨境擔保」規定,除了可以幫台資銀行從外保內貸角度開發出更多大陸內資企業授信業務外,原本的大陸台資企業授信業務也可有更多的想像空間。

至於境外台資銀行最關心的「外保內貸」擔保履約問題,29號文也進行明確定義,只要未償還本金餘額沒有超過境內債務人上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金額,就可直接辦理外債登記,不占用企業的短期外債額度。實務中,境外擔保履約幣種可能會與境內銀行的貸款幣種不一致,或是境內借款人借款後進行幣種轉換,就需要將借款進行結匯或購匯。(注釋1:外保內貸項下發生擔保履約,意味著境內債務人形成了對外負債。結合2017年全口徑跨境融資政策9號文及《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問答(第一期)》規定,境內企業由於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直接占用該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若超過這個額度的,按照擅自對外借款處理。2020年3月12日,外匯局《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規定,將9號文中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意味著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由原來淨資產的2倍提高到2.5倍。)

一、擔保履約款項的結匯、購匯

根據29號文規定,外保內貸發生擔保履約,如果擔保履約資金與擔保項下債務提款幣種不一致,需辦理結匯或購匯,應向當地外管局提出申請,而金融機構在辦理境外擔保履約款的結匯或購匯業務時,須由該金融機構分行或總行匯總自身及下屬分支機搆的擔保履約款結匯、購匯申請後,再向所在地外管局集中提出申請。

二、借款人將借款進行結匯、購匯

1、外匯借款結匯
根據2004年59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資或外資金融機構所發放的國內外匯貸款,除出口押匯外不得結匯,借款人通過「外保內貸」在境內銀行取得的外幣借款,除出口押匯外,是不能進行結匯,只能用於外幣支付,要特別注意的是,出口押匯會占用境內銀行短期外債額度,大陸境內銀行一般來說會非常在乎本身外債額度,所以對出口押匯業務會特別看待。(注釋2:外匯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規定,自2017年1月26日起,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境內機構應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

2、人民幣借款購匯
對於「外保內貸」項下的境內人民幣借款能否購匯問題,29號文並沒有明確定義,但根據1999年銀發23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管理的通知》,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可用於滿足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需求,但不得用於購匯,所以「外保內貸」項下,境內銀行發放的人民幣貸款不能用於購匯是非常明確的事。(注釋3:1999年銀發23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管理的通知》,該法規已失效。)

上一篇大陸涉外利息收入納稅分析
下一篇跨境擔保大陸履約資金匯出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