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擔保大陸履約資金匯出法律分析
境內機構提供跨境擔保,若採用主動履約方式,適用《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若未主動履約,則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財產後辦理履約款項匯出。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決的司法依據有:1、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2、公證機關出具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和執行證書。若境內企業採用不動產抵押擔保的,還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取得拍賣、變賣擔保財產裁定後,憑此裁定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人民幣跨境擔保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管理,與傳統外管局負責的外幣跨境擔保業務有所不同。
跨境擔保大陸履約資金可由擔保人自行辦理匯出,但若擔保人拒絕履約,則通過大陸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在大陸境內財產後也可直接匯出,一般來說拒絕履約情況下,都是先交付當事人所約定,或是法定有管轄權的爭議解決機構,再根據跨境擔保合同或保函所適用的準據法、國際上的公約、規則或慣例等進行裁判。境外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在取得大陸法院承認後,或是本身就是大陸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都可以通過大陸法院強制執行跨境擔保人在大陸境內的財產,並依大陸法院判決書、大陸認可的境外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的裁定書,或大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辦理資金匯出。
跨境擔保的幣種可分為人民幣和外幣兩種,銀發〔2012〕103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跨境人民幣業務由人民銀行貨幣政策二司負責,人民幣跨境擔保由人民銀行負責管理,與傳統外管局負責的外幣跨境擔保有所不同。
跨境擔保的大陸履約資金匯出可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大陸銀行開立的人民幣保函履約銀發〔2011〕145 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行為客戶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項目建設和跨境融資等人民幣保函,不納入現行外債管理,由銀行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保函及履約信息即可。
二、大陸企業對外提供的人民幣擔保履約
銀發(2013)168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中指出,境內非金融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對境外提供人民幣擔保,而境內非金融機構對外擔保使用人民幣履約時,境內銀行在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就可為其辦理人民幣結算,並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信息。(注釋:跨境擔保項下收支行為,適用《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向境內銀行申請辦理與跨境擔保相關的購付匯和收結匯時,境內銀行應當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進行盡職審查。)
三、大陸銀行外幣保函的履約
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發生內保外貸履約時,擔保人為銀行,則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如債務人在大陸境內,屬於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也清楚指出,境內機構辦理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業務,均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
四、大陸企業跨境擔保的履約
大陸企業以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擔保境外債權人的債權,同樣分為內保外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兩類,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若為內保外貸模式,作為擔保人的大陸企業可憑擔保登記資料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但如果是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則之前已分析境內機構辦理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完全可以自行辦理擔保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