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股上市櫃台籍股東及員工納稅分析


台商都有五年中做一次「月子」的經驗,由於上市櫃公司資訊的透明,實務中已出現F股上市櫃公司股東因疏忽忘記做「月子」,而導致「境外」所得在大陸繳稅的案例。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規定,每六年坐一次「月子」,台籍個人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從2019年開始計算,之前年度清零。台籍個人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境外」所得可在大陸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管是回台F股上市上櫃,或是台灣已經上市櫃的企業,都因資訊透明且大陸稅務局取得財報容易,造成台籍員工、高管和股東三方面極高的稅務風險。

以境外開曼公司主體回台F股上市櫃,比起傳統台灣境內主體直接在台灣上市櫃,要更受歡迎的兩大主因,一是F股上市櫃企業不受台灣投審會投資大陸金額,不得超過淨值60%上限的規定;其次是回台上市櫃後,台灣籍股東從開曼公司取得的股利,因為屬於海外所得,在稅務規劃上較台灣境內所得空間較大。

問題是回台F股上市櫃的台商往往只規劃了台灣端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忘了大陸端的納稅義務也是關鍵,從最近江蘇、福建、廣東都在嚴查台商回台F股上市櫃後的個人所得稅或外籍個人全球所得稅,便可知「外籍個人所得稅」已是大陸稅務局下波查稅重點。

對大陸稅務局來說,台商回台F股上市櫃後,可以在大陸上網就取得所有境外財報資料,包含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資收入,甚至股東每年拿到多少股票股利也都一目了然,台商常有的錯誤觀念是─只有在大陸境內取得的收入,才有義務在大陸繳納外籍個人所得稅,海外取得的收入不屬於「來源於大陸」的收入,所以在大陸不須繳稅。

由於兩岸至今仍未簽定稅收協定,所以依大陸目前稅法規定,台灣居民在大陸生活或工作,只要每年離開大陸累積未超過90天,或是單次離開大陸未超過30天,那所取得的境外工資薪金,也必須在大陸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很多F股上市櫃公司的台灣籍高管,常除了在大陸境內支領部份薪資外,還會在開曼上市主體或台灣關聯企業再支領部份薪資或董事差旅費,這部份收入雖然是在境外支領,但一如上面所分析,這些雖然是在境外取得收入因為也被視為「來源於大陸境內的境外所得」,大陸稅務局一樣有權進行課稅。

對F股上市櫃公司的台灣股東來說,更糟的是大陸稅法規定,外籍個人只要進入大陸超過五年,其中每年都未一次離境30天或累計離境90天,那到了第六年,大陸稅務局就有權除了就薪資所得以外再針對其它收入進行全球課稅,就像F股上市櫃的台灣股東從開曼公司取得的股利分配,或是出售開曼股票的資本利得,都得課徵稅率20%的外籍個人全球所得稅。(注釋1:根據2018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在中國大陸境內無住所的外籍個人,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不只是F股上市櫃,就是在台灣的上市櫃公司或是在大陸上市的台商,也都因為資訊透明,稅務局取得報表容易,造成台籍員工、高管和股東三方面稅務風險,薪資收入只要被稅務局盯上,幾乎沒有空間規劃,但最嚴重的不是薪資課稅問題,而是外籍個人全球所得課稅,對那些入境大陸還未滿五年的人來說,必須在入境大陸滿五年前的某個年度一次性離開大陸連續30天以上,才能讓全球課稅的五年計算標準先行中斷。(注釋2:根據2018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大陸境外所得免稅的條件由「不滿五年」放寬條件為「不滿六年」,中間任一年度中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連續居住滿六年的情況重新計算。)

至於過去因疏忽,導致未在滿五年之前就離開大陸30天的台灣居民來說,現階段要降低被課徵個人全球所得稅的風險,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是治標,就是每年都連續離開大陸30天以上,當年度就可免徵全球所得稅,但麻煩的是每年都必須連續離開30天,年年如此,否則當年度就會有全球所得稅問題;其次是治本,也就是只要當年度累積入境大陸不超過90天,隔年起就重新計算五年,五年內也不會有全球所得課稅問題。(注釋3:根據《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規定,「六年」計算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開始,意味著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累計居住時間「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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