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擔保限制將全面放寬限制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已於2014年6月1日在大陸全國範圍內全面實施,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限於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此後,《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
1、以外債形式調回境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或者外債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模式)。
2、向境內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按照外商直接投資FDI辦理外匯登記)。

外管局在今年2月公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同月上海自貿區也正式實施的58號文,兩者都對「對外擔保」手續進行了大幅放寬。

對在台灣沒有公司主體的無根台商來說,除了透過在OBU收付外匯貨款,與台灣的銀行培養信用額度外,由於資產及營運真正主體都在大陸境內,無法像在台灣的企業一樣,以傳統的抵押、質押,或是營運主體的財務報表直接向台灣的銀行融資,造成無根台商過去在台灣融資非常困難。

其實,過去只要台商能在大陸當地外管局辦妥「對外擔保」手續,取得對外擔保函,也能為台灣的銀行確保債權提供十足保證。問題是,外管局不太願意審批「對外擔保」,要拿到對外擔保函也很不容易,這也造成大陸台商無法以大陸資產回台灣抵押、質押的原因,因為對台灣來說,沒有外管局這張對外擔保函,台灣的銀行就無法在債權上獲得100%的法律保證。

但隨著外管局在今年2月公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和同月份上海自貿區正式實施的58號文,對「對外擔保」手續進行了大幅放寬,「對外擔保」的「外」其實指的就是「境外」的意思,也就是以大陸境內法人主體的資產或信用,直接擔保境外的企業向境外銀行借錢(注釋1:上海自貿區58號文是指外匯局《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實施細則的批復》(匯複〔2014〕58號))。

根據上海自貿區58號文規定,設立在自貿區內的企業,辦理「對外擔保」不再需要外管局核准,可以直接簽訂對外擔保合約,除了可為境外子公司、參股公司提供擔保外,也可以為自已的母公司,甚至是無關聯關係的第三方提供擔保,除了取消這些提供擔保對象的限制外,還進一步取消對外擔保金額不得超過淨資產50%,或是境外被擔保人盈利狀況要求等限制。(注釋2:自貿區針對對外擔保的相關取消限制的政策,目前已在大陸全國範圍實施,依據為《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

簡單說,上海自貿區58號文只是把外管局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先拿來實施罷了,可以預期,《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很快就從徵求意見稿改為全面正式實施,所以台商不該把上海自貿區58號文對「對外擔保」的放開,視為僅僅是自貿區內的單獨政策,而是要將放開「對外擔保」限制當成是未來即將全面執行,是大陸台商未來向台灣的銀行融資的新途徑,大陸台商應提早規劃如何利用「對外擔保」打通大陸資產與台資銀行間的任督二脈,達到活化資產,創造資金效用的目的。

從上海自貿區58號文「對外擔保」規定來看,未來台商可以將大陸境內資產直接抵押給台灣的銀行,為母公司或其他公司提供擔保,母公司或其他公司可先從台灣的銀行獲得借款後,用於台灣自身經營現金流所需,再將正常收入的自有資金,透過外債、昆山34 號文、自貿區跨境人民幣借款、人民幣雙向資金池等多種途徑,借給大陸境內關聯企業使用,必須這樣做是因為大陸目前仍禁止「內保外貸」資金回流大陸,因此台商必須對資金流向進行合法合理的安排。(注釋3:《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規定,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債務人可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銀行發生內保外貸擔保履約的,相關結售匯納入銀行自身結售匯管理。)

需注意的是,雖然上海自貿區內企業「對外擔保」無需再經過外管局審批,但簽訂「對外擔保」合約後,企業仍需至外管局進行「對外擔保」登記,並在實際發生履約時,申請履約核准後,才能真正對外支付履約款項,這點在《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後應該也是相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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