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區人民幣跨境集中收付解析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4〕324號)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將上海自貿區的人民幣跨境集中收付推廣到全國實施。相比自貿區政策,全國版的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政策在集團公司持股比例,參與企業設立需三年以上等限制,實用性較差。
「人民幣跨境集中收付」功能將使上海自貿區內的企業,扮演集團在大陸的資金中心,中控大陸地區所有資金,統一向境外收付外匯資金。
所謂人民幣「跨境集中收付」是指上海自貿區內的企業,可以為大陸境內同集團關係企業,代收國外客戶貨款,或是代付國外供應商採購款,舉例來說,A公司註冊在上海自貿區內,A公司在大陸境內另有五家關係企業,過去這五家關係企業各自收取國外客戶貨款,也獨自向境外支付採購款項,現在利用上海自貿區22號文,允許自貿區內企業開展人民幣「跨境集中收付」業務,未來這集團將可改變在大陸境內資金路線,由A公司統一為這五家關係企業代收國外貨款和代付境外採購款,簡單說,A公司將扮演類似資金水庫功能,成為集團在中國的資金中心。
人民幣「跨境集中收付」模式允許集團將大陸境內資金進行中控,一來便於集團落實更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也透過把分散在不同地方的資金整合在同一個帳戶內,將大大增強集團與銀行談判籌碼。
22號文的人民幣「跨境集中收付」業務,還有另一個「軋差」功能比較特別,所謂「軋差」就是淨額核算的概念,如果境外收款和付款是同一家公司,就像上面所說的,由台灣母公司統一在境外代採購或代銷售,那「軋差」就是指按應收款與應付款相抵減後的餘額進行收款或付款,這樣小則節省收付款手續費用,大則再次實現資金中控比資金各自為政要更有效益。
上海自貿區22號文的「人民幣跨境集中收付」另外有還幾個重點:
1. 只能用於經常帳項下,不可用於資本帳項下。
2. 上海自貿區內的企業要使用人民幣「跨境集中收付」功能,必須在上海區域內的任何銀行開立一個人民幣存款專戶,不可和其它帳戶混用,但不一定要在自貿區內的銀行開戶。
3. 與之前專欄分析的「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限集團內具有股權關係企業才能加入有所不同,人民幣「跨境集中收付」業務除了允許集團內具有股權關係的企業加入外,還包括了與集團存在供應鏈關係,或具有密切往來的集團外企業也被允許加入,介入供應鍊資金管理,將有助於推動供應鏈成本的控制,但22號文並未對這類集團外的企業資格及認定方式做出解釋,還得等實務中銀行的態度來定,這和出口退稅也是相同問題,當外匯的金流和海關的物流不一致時要如何認定,也要等待進一步解釋。
4.「人民幣跨境集中收付」與「人民幣跨境資金池」的差異,在於前者是真實貿易交易的資金收付,後者則是集團內部的資金調度;前者可降低企業收、付款手續費用,後者則可降低企業融資費用;前者適用外匯資金量大、外匯收付款筆數多的集團企業;後者則適用所有集團企業。
最後,22號文沒有對人民幣「跨境雙向資金池」與人民幣「跨境集中收付」所開立的兩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兩者間資金能否劃轉進行說明,如果能直接進行劃轉,那無疑對台商資金調度又是一大利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