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跨境交易新規


大陸台資企業除可為境外的母公司、子公司放款外,還可為具有股權關聯關係的境外關聯方企業放款;放款幣別包括人民幣或外幣。首次辦理放款業務前,企業應到主管外匯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區外企業的放款額度為淨資產××30%,但自貿區內企業的放款額度為淨資產×50%。經辦銀行需嚴格審核境外借款人的經營規模是否與借款規模相適應,以及境外借款資金的實際用途,確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7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二司發布了168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目的是希望透過簡化作業程序,鼓勵企業進行人民幣跨境交易;但由於與外管局規定有些不同,產生了部分模糊空間,因此168號文值得台商實務操作時再行斟酌。

一、人民幣的「對外擔保」和「擔保履約」,不需外管局核准?
168號文規定,境內非金融機構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境外提供人民幣擔保,如果發生「擔保履約」,則境內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可直接將人民幣支付至境外。

根據外管局2010年39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注釋1:39號文已被外匯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廢止),和2011年38號文《關於規範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操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都要求非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對外擔保,需經外管局「逐筆」核准,萬一發生擔保履約,還需外管局核准後才能將人民幣支付至境外。(注釋2:外匯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大陸台資企業為境外提供擔保時,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若發生擔保履約,台資企業可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

二、大陸企業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款項可調回境內
168號文出台前,大陸境內非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的人民幣債券,所募集到的資金只能通過人民幣跨境貿易、人民幣外債或人民幣增資等方式匯回境內,但168號文指出,只要經人民銀行同意,境外發行的人民幣債券所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可匯回境內「專用」帳戶,而且只能用於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已說明的使用範圍,另外資金回到大陸只能操作人民幣活存,不能定存。

三、境內非金融機構可申請進行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
168號文比較特別之處,是允許具有股權關係,或由同一家母公司控股,行使集團中央管理模式的境內非金融機構,以人民幣資金池模式,向境內銀行申請開展人民幣資金池境外放款結算業務,之前所有的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均依匯綜發〔2011〕38號文要求,放款前須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168號文明確了只要企業符合條件,向銀行申請批准即可進行境外人民幣放款,無須再通過外管局。(注釋3:外匯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規定,實施本外幣全口徑境外放款管理。境內機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本幣境外放款餘額與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中所有者權益的30%。)

四、貿易項下人民幣跨境收入可直接入帳
1、境內銀行可憑企業提交的業務憑證或《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直接辦理跨境結算。
2、企業經常項下人民幣結算資金如果需要自動入帳,境內銀行可先為企業辦理入帳,再進行相關貿易真實性審核。
3、鼓勵境內銀行開展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業務,境內銀行可開展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產的跨境轉讓業務;跨境融資資產轉讓根據外管局規定,須經外管局核准,而且會占用銀行短期外債額度,至於人民幣融資資產的跨境轉讓業務,是否需外管局核准,168號文沒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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