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幣利潤進行內保外貸
由於企業實際支付利潤分配的日期會晚於董事會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37號公告延遲了大陸台資企業利潤分配代扣代繳境外股東預提所得稅的時間,有利於企業的資金調度。台商既可直接以人民幣形式、也可以美元形式將利潤匯往台灣,在人民幣持續升值的趨勢下,將人民幣利潤存在大陸銀行,利用內保外貸在境外取得資金,既可解決境外需要資金,同時也可享受人民幣升值好處,又可緩繳10%利潤匯出的預提所得稅。
台商將人民幣利潤存在大陸銀行,利用內保外貸境外取得資金,既可解決境外需要資金並享受人民幣升值好處,又可緩繳10%利潤匯出所得稅。
大陸台商跨境貿易的交易習慣,至今仍以美元為主,即使大陸外管局開放人民幣跨境貿易,甚至台灣官方也開放台灣的銀行OBU可以直接承作人民幣業務,但實務中,以人民幣思維進行國際貿易的台商仍是寥寥無幾。
國際貿易改採人民幣計價,實務中的確存在難處,因為貿易買賣涉及雙方的認知與交易習慣,不僅不容易改變,也有很多問題需要克服,但如果不涉及兩方交易習慣,僅是企業單獨一方可以逕行決定的人民幣模式,就值得台商留意。以最簡單的利潤匯出為例,改採人民幣思維去規劃台商在大陸的利潤匯出問題,可為台商帶來不小利益空間。
目前台商把利潤匯出大陸到境外,首先要立刻損失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其次是把人民幣兌換成美元匯往境外後,又要面臨從持有人民幣改為持有美元,其中可能因人民幣升值所造成的匯兌損失。
於是,在人民幣匯率傾向小幅升值或穩定維持在目前水準前提下,台商可採用以下人民幣方案,一來解決境外需要資金問題,二來可繼續享有持有人民幣的好處,最重要的是,可以緩繳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
台商先把利潤放在「未分配利潤」中,不要召開董事會進行利潤分配,因為利潤只要經董事會決議分配就得進入「應付股利」科目中,馬上得繳納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注釋:《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台商拿著「未分配利潤」中的人民幣現金,到大陸的銀行辦理定存,目前大陸銀行定存利率為3%,最高可上浮10%,也就是說台商將原本要匯往境外的利潤,繼續以人民幣形式定存在大陸的銀行,一年收益率可達3.3%。之後再請大陸的銀行基於此筆人民幣定存,開立人民幣StandByL/C到境外指定的銀行,目前大陸銀行亟需人民幣存款,願意為定存一年期人民幣客戶免費開立人民幣StandbyL/C。
這種正是之前專欄分析的「內保外貸」,只不過拿來做擔保品的不是實物資產而是人民幣現金。台商拿著大陸銀行開的人民幣StandbyL/C回到台灣,可到台灣的銀行OBU借美元或人民幣,也可以直接在台灣DBU借台幣。如果借的是台幣,以目前台幣貸款水準約1.5%到2%間,就算人民幣兌台幣未來沒有升值空間,但大陸端3.3%的定存收益和台灣端最高2%的貸款成本間,還是有1.3%以上的獲利空間。
就算台商不在乎那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真的要把利潤匯往境外,也沒有必要把人民幣利潤換匯為美元之後匯出。依2011年外管203號文《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通知》,台商可以直接以人民幣形式將利潤匯往台灣的銀行OBU帳戶中,目前台灣的銀行人民幣定存利率約在2.5%上下,再怎麼算也比以美元形式匯出利潤要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