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號文對台商辦理出口退稅影響分析


之前大陸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在次年4月30日完成上年度出口業務的出口退(免)稅申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文規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取消辦理退稅申報的期限,企業在收齊有關憑證及相關電子資訊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稅;取消收匯期限和符合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附件3所規定的九種不能收匯申報的期限,企業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稅。

2012年8月1日起,大陸外管局取消企業出口後須逐筆收匯核銷的要求,改採總量控管作法,由於不再使用收匯核銷單,連帶使出口退稅與外匯核銷流程脫勾,不但縮短了廠商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也有利台商資金回收,降低資金成本。

但2013年6月9日國稅總局發布30號文《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重點監管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須回到以前作法,只是不憑收匯核銷單,而是改採檢附銀行收匯水單,以證明該筆出口貨物已在申報期截止日內完成收匯,否則將不能辦理退稅。

其實國稅總局出台30號文的背景,與之前專欄曾分析,今年5月5日由外管局公布的20號文大同小異,外管局20號文是人民銀行想打壓「假出口、真結匯」的熱錢,國稅總局的30號文則是打壓「假出口、真結匯」後所引發的虛假退稅現象。除此之外,30號文也是外管局想彌補去年8月1日取消外匯核銷後,官方在稅務環節上監管不足之處。

簡單說,30號文的重點就是國稅總局在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到底要不要先完成收匯核銷,採取「差別對待」作法。

所謂「差別對待」就是國稅總局先定義出「重點監管企業」,被列入重點監管黑名單內的公司,像是被外管局列為B、C類的企業、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的企業、被海關列為C、D類或是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企業,以後都得憑銀行收匯水單,證明該筆出口貨物已確實收到境外貨款,才能辦理出口退稅。(注釋1:按照現行稅務政策,大部分台資企業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時無需提供銀行收匯資料,但根據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的規定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前收匯,未按規定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須按照30號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1)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
(2)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的;
(3)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此外,30號文更受注目的一點,是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企業上一年度收匯率只要低於70%,就會被視同為重點監管企業,也得提交銀行收匯憑證後才能辦理退稅。之所以會訂明年5月1日,是因為每年的4月30日是該年度企業申報免抵退稅的截止日。(注釋2:《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第七條第(一)項第6點「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及第九條第(二)項第2點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假設有一大陸台商從今年5月1日到明年4月30日間的出口金額為1,000萬美元,但這12個月內實際收到境外貨款低於700萬美元,那自明年5月1日起就會被視同為重點監管企業,也須檢附銀行外匯水單證明已完成收匯作業才可辦理出口退稅。

也就是,如果台商從大陸出口的應收帳款期限平均超過四個月,那先不算前一個年度滾存下來的外匯到帳金額,該台商年平均收匯率就只有三分之二(66.7%),明顯低於30號文要求的70%,就有可能被列為重點監管企業,導致取得出口退稅的時間拉長,進一步占用企業資金。

出口型台商應結合本身帳期,小心應對30號文,避免被打入重點監管企業,以免造成企業資金周轉問題。

上一篇以人民幣利潤進行內保外貸
下一篇外債最新規定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