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債最新規定解析
大陸外債的適用對象從外資企業放寬到除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外的所有企業,外債的登記管理環節也進行了大幅簡化。「投注差」管理模式的外債適用匯發〔2013〕19號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的外債適用銀發〔2017〕9號文、銀發〔2020〕64號文,兩者的借款額度有較大差異。目前台資企業既可以選擇「投注差」也可以選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的模式借用外債,但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符合企業本身「經營範圍」定義,外債資金也可出資到新設公司或做為購買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的資金來源。
只要大陸境內與境外貸款利率維持目前差距,且人民幣匯率維持看升,「外債」對大陸台商和想貸款給大陸台商的台灣的銀行,重要性只會有增無減。
最新版的《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由外管局以匯發〔2013〕19號文形式,於2013年5月13日實施,大幅簡化過去繁瑣的外債登記管理環節,進一步放寬外債資金的使用範圍,對台商日後資金規劃,及台灣的銀行直接融資給大陸台資企業,都會帶來深遠影響。(注釋1:2017年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進一步完善及放鬆了宏觀審慎規則下的跨境融資政策,企業跨境融資槓桿率由1調整至2,即全口徑的外債額度上限由淨資產的一倍調整為兩倍。9號文作廢了132號文,同時為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設置一年過渡期,但目前在實務中,外商投資企業仍可在投注差、全口徑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只是一經選擇不得變更。2020年3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局聯合頒布《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9號文中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即全口徑的外債額度上限由淨資產的兩倍調整為2.5倍。)
台商可從以下兩個層面理解此次的「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一、 簡化外債登記管理環節
外管局針對外債管理,以後只抓「頭」「尾」兩道手續,「頭」指的是企業在簽訂外債合同後的15個工作日內,須到外管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尾」則是指還完最後一筆外債本金和利息後,一個月內必須再回到外管局辦理外債註銷手續,其餘像外債帳戶開立、提款登記、資金結匯和還本付息等事項均由銀行負責,外管局不再介入。(注釋2:2017年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與《關於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發〔2016〕132號)相比,外債政策變動如下:
1、取消事先審批
人民銀行和外匯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企業應在外債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况簽約備案。另外企業要每年向外匯局更新外債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淨資產等);如該等信息發生變更的,要及時備案變更。
2、統一本外幣外債管理
之前大陸對本幣、外幣的外債分別管理、模式不同,而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對本外幣外債實行一體化管理。9號文第七條明確規定,外債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必需保持一致。)
但過去外債結匯所需要提交的文件,例如與結匯資金用途有關的合同、協議、發票等則未簡化,仍需提供給銀行,除了備用金等外債結匯外,外幣外債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必須在結匯日起的五日內,直接劃轉到收款人帳戶;另一方面,如果外債合同發生變化,則還是要到外管局辦理變更登記。
不管是資金結匯還是還本付息等作業,和過去比起來,將節省企業20多個工作日的外債作業時間,其中節省下來的時間成本會有助於提高台商在大陸的資金使用效率。
二、放寬外債資金使用範圍
1.外債也可「借新還舊」且不占外債額度
過去中長期外債到期後要辦理展延,或是為了償還原外債,向境外借進新外債資金,都會遇到重複占用外債額度的困擾;未來,展延中長期外債,或為了償還短期外債與中長期外債,只要不增加現有外債本金餘額,並且不辦理結匯,都不會重複占用企業外債額度。
因此,台商應該在中長期外債到期或打算償還短期外債時,利用向境外銀行借進「新外債」以償還「原外債」的機會,透過內保外貸等各種方式進行企業外債結構的調整,進一步爭取最大資金利益。
2.外債可用於投資
過去外債不能用在股權投資等用途,但根據19號文,只要符合企業本身「經營範圍」定義,外債資金也可參與新設公司或購買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首次允許外債資金用於股權投資,有助大陸台資企業進行股權重組或在大陸境內進行投資併購。
3.外債資金可存放境外
此次19號文比較特別的是允許企業從境外借入的外債,資金可不調入大陸境內,而是直接存放在境外銀行。今後大陸台資企業的外債只要到期,台商在境外找到新的外債資金來源,就可直接在境外將原來外債還掉,然後在外管局辦理外債合同變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