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開立人民幣保函實務


銀行開立人民幣保函占用銀行對外擔保額度一事,隨2017年1月11日實施的銀發〔2017〕9號文發生較大的變化。
全口徑跨境融資政策中將銀行,包括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港澳台參照適用)納入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範圍,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因此,台資銀行承做內保外貸業務開具保函無論是人民幣還是外幣,內保外貸的業務量受限本行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

人民銀行與外管局在銀行開立人民幣保函的政策解釋上意見相左,造成台資銀行在上海的分行極大困擾。

原本人民幣保函(Stand by L/C)可以幫助台商以「內保外貸」形式,打通大陸境內資產境外融資的任督二脈,但實務操作中,台資銀行在上海的分行諮詢上海外管局後,得到的答案卻是人民幣保函會占用銀行對外擔保額度,且需履行定期備案手續。台資銀行在上海的分行至今仍未成功開過人民幣保函,但大陸本地銀行或類似華一銀行等外資銀行,卻早已大開人民幣保函賺足「內保外貸」的好處。

其實,人民幣保函是否占用銀行對外擔保額度,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下屬的外管局意見不一致,外管局在匯發〔2011〕30號文《關於核定境內銀行2011年融資性對外擔保餘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匯綜發〔2011〕38號文《關於規範跨境人民幣資本專案業務操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都強調融資性跨境人民幣保函須占用銀行對外擔保額度,並需履行定期備案手續。(注釋1:《關於核定境內銀行2011年融資性對外擔保餘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30號)已廢止,在《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中,明確取消對境內機構內保外貸的事先審批或指標核定。但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後,將銀行包括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港澳台參照適用)納入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範圍,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意味著內保外貸的業務量受限於銀行本身的跨境風險加權餘額。根據9號文,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淨資產×跨境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對於台資分行而言,淨資產按運營資本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對於法人制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而言,淨資產按一級資本計算;跨境融資槓桿率為0.8,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即台資分行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為運營資本×0.8;境內法人制台資銀行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為一級資本×0.8)。

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二司在2012年7月30日回覆工商銀行國際業務部,和當年9月11日回覆德意志銀行(中國)與渣打銀行(中國)時,都指出銀行開具融資性跨境人民幣保函,不會占用銀行對外擔保額度,更無需進行事前核准、登記,只需依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管理系統報送保函及履約資訊即可。

很明顯,人民銀行與外管局在銀行開立人民幣保函的政策解釋上意見相左,造成台資銀行在上海的分行極大困擾,也影響到台商融資安排,對這種現象,可從以下幾個層面理解:

1、主管部門權限
外管局隸屬人民銀行管轄,根據銀發〔1996〕302號文《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作為對外擔保的管理機關,也負責對外擔保的審批、管理和登記;其次是銀發〔2012〕103號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進一步指出中國人民銀行下屬的貨幣政策二司才是牽頭負責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制定及具體實施的主管部門,外管局負責的是辦理國際收支相關的統計工作(注釋2:《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已於2014年6月8日被中國人民銀行〔2014〕第13號公告廢止,相關跨境擔保的規定適用2014年6月1日起實施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

2、銀行合規問題
無庸置疑,銀行不可能挑戰政府規定,不管是哪個官方單位,只要涉及銀行的官方部門,銀行都必須重視並遵守規定,雖然人民銀行貨幣政策二司才是主管跨境貿易人民幣業務主管機關,但依匯發〔2010〕39號文,銀行擅自提供對外擔保,或不按相關規定辦理對外擔保業務,外管局可以核減當年指標,或從餘額管理改為逐筆核准等方式進行限制,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給予處罰,甚至會影響未來台資銀行設立同城或異地分行、支行的計畫。(注釋3:《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已被《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廢止。)

雖說外管局該管的是外幣業務,人民幣業務不該歸外管局管轄,而且基於上海當地外資銀行和上海本地銀行都已開始利用人民幣Stand by L/C進行內保外貸業務,官方政策在執行上不該有本地銀行或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在大陸的子行或台資銀行在上海的分行的區別,台資銀行為了避免本身營運受到限制,應參照上述德意志銀行與渣打銀行模式,也以發文形式與人民銀行和外管局溝通尋求政策解釋,才不會造成「內保外貸」這塊業務看得到卻吃不到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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