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陸股權直接回台融資分析


以大陸股權在境外融資在法律上具有可操作性,境外銀行通常會考慮股權變現難度,相對而言更容易接受大陸A股上市股票作為擔保品。質權人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票質押登記。
從外匯管理來看,以境外公司持有的A股上市公司股票擔保境外債權屬其他形式跨境擔保,當事人可自行簽訂跨境擔保合同並辦理擔保手續無需在外管局進行跨境質押登記。大陸境外主體將A股上市股票質押給境外主體擔保境外債權已有在中登公司成功登記先例。

受限於台灣的銀行不接受台商直接以大陸的資產在台灣進行抵押或質押融資,以大陸台資企業境外母公司持有的大陸股權,甚至是拿台灣個人股東持有境外母公司的股權回台灣的銀行質押融資,是另一個打通「大陸資產、台灣融資 」的選項。

大陸台資企業的股權進行質押後 ,一旦出現債務逾期,大陸「物權法」規定,質權人(債權人)行使質權的方式有協商和訴訟兩種模式,協商是指質權人與出質人協議以股權折價抵償債務,將股權過戶給銀行,或是在雙方協商一致下,拍賣或變賣股權,如果質權人與出質人無法達成一致,那質權人只能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方式拍賣、變賣股權進行抵債,但要特別注意,股權並非普通商品,變現較難。

另外,因為外商投資企業在大陸辦理減資或清算耗時很長,債權銀行短時間內無法以股權質權人身分直接要求企業減資或清算,即使進入減資或清算程序,債權銀行也不可能控管整個流程以確保資金匯出,達到償還銀行貸款的目的,此時,債權銀行應想辦法管控企業的利潤分配,透過利潤分配來償還債權銀行也是確保債權的途徑之一。

其實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物權法》,兩者都提供了銀行質權人可以享有利潤分配權利的法律依據,而且依大陸「擔保法」規定,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情況下,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舉例來說,應收帳款的質押,質權人可以取代出質人要求應收帳款的付款義務人向質權人直接付款,但股權質權人不得取代出質人要求股權所在企業,向其直接履行直接分配利潤的義務,因此,為確保取得出質股權的法定孳息,債權銀行在接受股權質押前,應先要求股權所在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保證每年分配盈餘,且章程應經工商部門備案,再者,債權銀行應通知股權所在企業,指定出質股權的利潤分配帳戶,股權所在企業須承諾予以配合,否則要承擔債權銀行的損失。

股權所在企業若持有不動產,債權銀行通常會要求將不動產同時抵押給台灣的銀行在大陸的分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大陸分行與該股權所在企業之間應當有債權債務關係方可操作,否則不動產應抵押給境外債權銀行。上海、廣州、深圳地區實務中已有不動產跨境抵押先例,但並非每個城市不動產登記部門都能接受這種不動產跨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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