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好處


金融租賃公司在吸收股東存款、進行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方面較融資租賃公司有優勢;不過,目前在外債額度及出口退稅方面並不具優勢,在全口徑外債模式下,金融租賃公司的跨境融資槓桿率為1,而融資租賃公司為2;關於出口退稅,從2014年10月1日起,在大陸全面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後,對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SPV子公司,符合一定條件的,均可申請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

目前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都是由商務部審批設立,和銀監會審批的「金融租賃公司」不同,商務部審批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屬於大陸真正定義的金融機構,公司名稱中常使用「融資租賃」、「租賃」或「國際租賃」作為行業名稱,由銀監會審批成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則是一種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公司名稱中明確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注釋1:根據《關於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典當行管理職責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18〕165號),自2018年4月20日起,商務部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職責由銀保監會履行。自此,國內的融資租賃機構正式劃入中國銀保監系統。)

很明顯,銀監會審批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價值要超過商務部審批的「融資租賃公司」,雖說「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除了一般熟知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範圍外,「金融租賃公司」還可以設立SPV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吸收股東存款、進行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如果要借外債,和在大陸的外資銀行一樣,中長期外債需向發改委申請,短期外債則是向外管局申請(注釋2:在2016年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的基礎上,2017年1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
(1)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餘額納入本通知管理。
(2)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3)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
(4)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資本或淨資產×跨境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目前跨境融資槓桿率:企業為2,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為1,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25(注:2020年03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將「銀發〔2017〕9號」中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意味著外債額度上限為淨資產×2.5倍)
,這些都是一般「融資租賃公司」沒有的業務範圍。

從目前來看,「金融租賃公司」最核心的價值是可以在大陸保稅區內設立所謂的SPV子公司,SPV公司是一種資本管制下的產物,指大陸境內企業以境內資產或權益,為了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SPV公司比較常見用於境外上市,但對於「金融租賃公司」來說,能在保稅區這種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中設立SPV子公司,可以有效解決因大陸外匯管制所衍生的資金調度問題,也由於保稅區中的外匯管制相對較鬆,有助於「金融租賃公司」強化利用境外低成本的資金,這也是「融資租賃公司」不能設立SPV子公司,導致無法與「金融租賃公司」競爭的原因。

大陸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曾發布《關於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行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注釋3:《關於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行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6號),已被2016年8月18日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二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83號)廢止。
2014年9月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明確自2014年10月1日起,將現行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點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擴大到全國統一實施。
2014年10月8日,稅務總局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2014年10月1日實施),明確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相關具體規定。並同步廢止了《關於發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9號))
,對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註冊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SPV公司,試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退稅政策,由於解決了設備退稅這項最影響租賃公司成本最重要的問題,這份文件也再次提升「金融租賃公司」的價值。

2011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金融租賃公司」由原來的限制類改為允許類(注釋4:《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被《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廢止,延續多年的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改為鼓勵類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兩大類,2019年版鼓勵目錄和負面清單均於2019年7月30日實施),只要是境外銀行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都被允許在大陸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很多大陸大型國企、央企這幾年紛紛設立「金融租賃公司」,一方面是為了透過在保稅區設立SPV子公司,打開向境外銀行貸款的管道。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適應大陸企業在境外投資,尤其是這些國企、央企自己在境外的子公司,都會有設備租賃相關需求必須解決,對台灣金融業來說,「金融租賃公司」應該會是在大陸設立銀行外的另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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