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股權取代現金進行投資


台商在大陸投資通常採用多層股權架構模式:台灣個人--香港甲公司--經營範圍相同的華南、華東、華北三家子公司。台商若以華東公司作為大陸上市主體,為了解决大陸上市同業競爭的問題,則需華東公司分別控股華南公司、華北公司。香港甲公司可將華南子公司、華北子公司的100%股權作價增資華東子公司,股權作價前須經「資產評估公司」評估。需要說明的是,該方案符合財稅〔2009〕59號文特殊性稅務處理不會產生股權轉讓所得稅。

外商以在大陸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做為資產出資到位,是一種可取代外幣現金出資到位的全新選擇。

早年台商投資大陸的註冊資本,都遵循「錢進大陸越少越好,錢進大陸越慢越好」的原則,這是因為大陸外匯管制嚴格,資金一旦進入大陸形成註冊資本,就很難再匯出大陸。

在這樣背景下,台商利用在台灣已有的舊設備作價出資,或是先在境外買好設備,把設備價值高報後再運進到大陸成為註冊資本,是早年台商減少貨幣現金出資到大陸常見的方法。

無形資產 作價嘛ㄟ通

除了機器設備作價出資可以減少真正投入大陸的美元資金外,境外股東以在大陸的房產,甚至是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也早被允許。

在2009年國家工商局頒布39號文《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和2012年9月份商務部8號文《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後,外商以在大陸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做為資產出資到位,成為另一項可取代外幣現金出資到位的新選擇。

舉例來說,有台商甲透過境外公司X投資大陸,100%控股成立了外商投資企業A公司,如果甲又想在大陸投資新成立另一家公司B,原本甲必須從境外把B的註冊資本再匯進大陸進行驗資,但在大陸官方允許以股權作價出資後,甲改以X投資A的股權作價出資到B,成為B的註冊資本,最後形成甲投資X,X投資B,B再控股A的四層投資架構,其中最關鍵的是A成為B全資子公司,而甲可以省下原本要從境外出資到B的註冊資本。

股權出資 留意四要點

股權作價出資固然可節省原本要匯進大陸,作為出資到位的外幣資金,但操作過程仍需注意以下細節,且由於股權作價出資的法令法規剛頒布,不同地區還存在執行上的落差:

1、須經評估
依規定,用來作為出資到位的股權須經「資產評估公司」評估,且股權出資金額不得高於股權評估金額,但股權出資金額可低於股權評估金額,差額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須有30%現金出資
依大陸《公司法》規定,非貨幣出資比例最高不得超過70%,也就是說股權出資最高也只能占註冊資本的70%,其餘30%依規定須以現金出資到位。

3、不增加外債額度
商務部在2012年8號文件中已明確指出,被投資企業所獲股權出資部份的投資總額,將無法視同現金出資辦理增加外債額度。

4、出資期限
台商若是以大陸境內的股權「出資新設」公司,須在一年內將股權作價出資到位;若是以股權作價「增資」,則應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辦理增資的工商變更登記前,辦理股權作價增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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