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利用NRA帳戶活化資金


境外企業在大陸銀行既可開立NRA「外匯」帳戶也可開立NRA人民幣帳戶,NRA人民幣帳戶內資金除可為自身境內貿易融資提供質押擔保外,自2016年1月19日起也可享受定期存款利率。在人民幣持續看升的趨勢下,NRA人民幣帳戶內資金,首先,可以獲得人民幣升值的匯差;其次,帳戶內資金定期存款質押,通過在境內外銀行貸款外幣進行支付並使用境外不可交割遠期合約(NDF)對沖匯率風險,在獲得利差時也可提前鎖定採購成本。

之前專欄曾分析台商要如何利用人民銀行於2009年8月公布的NRA帳戶(NON-RESIDENT ACCOUNT,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及今年6月銀監會擴大「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範圍後,境外台商建立大陸人民幣資金中心的好處。

簡單說,NRA的原意是要取代1997年開始執行的OSA(OFFSHORE ACCOUNTING離岸帳戶,近似台灣通稱的OBU帳戶),但NRA既名為外國企業在大陸境內開設的「外匯」帳戶,理當只能從事「外幣」業務,所以當NRA帳戶實務操作中居然可以從事人民幣收支業務時,讓不少人大感困惑,也就是說NRA做外幣業務是有明文依據,但NRA操作人民幣業務則一直存在模糊法律空間。

上周,人民銀行搶在十一長假前針對外國企業在大陸直接開設人民幣帳戶,公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讓NRA操作人民幣業務取得正式法律依據,這次公布的管理辦法其實還是建立在去年已公布的NRA基礎上再做細節規定,除了再次明確所有中資和外資銀行都可以辦理外國公司在大陸開設人民幣帳戶的業務外,還要求銀行在編制這些外國公司人民幣帳戶時,要與外國公司在大陸開設的外匯帳戶(NRA)類似,並在人民幣帳號前加上「NRA」字樣作為首碼,形成「NRA+人民幣帳號」的帳戶形態。

另外,這次新規定還強調外國公司在大陸開設「NRA+人民幣帳號」的境內人民幣帳戶,僅限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用途,不接受利潤分配或資本投資、外債借貸等資本項下用途(注釋1:《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規定,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收入範圍:(1)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收益及經常轉移等經常項目人民幣結算收入;(2)政策明確允許或經批准的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3)跨境貿易人民幣融資款項;(4)帳戶孳生的利息;(5)從同名或其他境外機構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獲得的收入;(6)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帳戶內的人民幣資金也不能購匯轉換為外幣(注釋2:自2012年7月26日實施的《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後,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內的資金可購匯匯出),只能循之前專欄分析模式,NRA帳戶的人民幣只被允許匯至相同外國公司在香港的銀行所開設的同名人民幣帳戶,也只有在香港的銀行,人民幣才被允許轉換為美元等外幣。

人民幣看升幾乎是所有企業的共識,再加上大陸人民幣存款利率遠超過境外美元存款利率(注釋3: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調整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資金使用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6〕15號)規定,自2016年1月19日起,境外機構(含境外央行類機構、境外主權類機構)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內的資金,可以轉存為定期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大大增加外國企業在大陸直接持有人民幣的意願。許多台灣母公司原本要向大陸子公司收取美元款項,現在也可改為大陸子公司直接支付人民幣到台灣母公司在大陸開設的「NRA+人民幣帳號」中,或是許多國外供應商原本是要向大陸台商收取美元貨款,以後也很可能改為國外供應商要求大陸台商直接付至自己在大陸開設的人民幣帳戶,類似資金操作模式將會在未來台商的資金流中不斷發生。

對境外台商來說,過去只有投資大陸上市公司股權等少數理由,會被允許直接在大陸開立人民幣帳戶。

但「NRA+人民幣帳號」的突破,將使設立在台灣的公司也可以在大陸以自己的帳戶直接持有人民幣資金,不再需要透過子公司帳戶進行人民幣資金調度,一旦將人民幣匯往香港,也沒有過去人民幣離境的外匯管制問題,對長期在人民幣、台幣、美元三種資金部位間尋求最佳平衡點的台商來說,「NRA+人民幣帳號」無疑又增加了一個全新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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