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內銷逃稅有嚴重法律責任
台商發生大陸內銷業務時,常碰到增值稅的以下誤區:1、不開發票就不用繳納增值稅?
只要台商已將貨物送交客戶進行品質驗收,無論客戶是否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都應向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
2、客戶讓把發票開給誰就開給誰?誰付錢都可以,只要收到錢就可以?
內銷過程中「訂單流、貨物流、發票流、錢流」中的合同、發票和錢三大要素間的對象必須完全一致,而貨物流可以與訂單流的對象不一致,可按照訂單中客戶要求的送貨地點交貨。
大陸納稅分為地稅和國稅,地稅是指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地方政府稅收;國稅則包含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關稅等在內,屬於中央政府財政來源。(注釋1:2016年5月1日起,大陸全面實行營改增,營業稅從此退出稅收舞台;2018年7月大陸國稅、地稅完成合倂。)
從法律風險角度來分析,國稅出了事的嚴重程度要遠超過地稅,在台資企業所面臨的國稅問題中,近期在企業所得稅上常見的,是因關聯交易移轉利潤到海外所引發的補稅風險,但這部份還沒上升到法律風險的層次,至於出口導向的台資企業,最該擔心的是關稅問題,像是進口設備高價低報、保稅料件篡料、單耗不實等問題,但如果業務型態是以大陸內銷市場為主,也就是所謂賺人民幣的台資企業,最需要關注的稅務風險是增值稅問題。
增值稅的繳納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兩種,絕大部份在大陸從事內銷的台商,在增值稅繳納上都屬於後者,許多人誤以為開發票才需要繳納增值稅,其實不然,增值稅的繳納不以開發票為前提,也就是哪怕還未開發票,或對方客戶不需要發票,只要物權移轉,或貨物的風險轉移,依法就必須繳納增值稅,和有沒有開發票一點關係也沒有。對從事內銷的企業來說,稅務局非常喜歡針對上述這種延遲繳納增值稅,也就是延緩確認收入的行為進行查稅,情況嚴重時還可能被認定為逃稅。
另外,常見的隱瞞內銷收入問題也很嚴重,台商常以為只要自己不開發票,並將人民幣收入存入個人帳戶的小金庫中,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避免增值稅繳納,其實稅務局要查這種逃稅行為並不難,只要核對入庫單和出庫單,或從企業電腦裏查內帳,甚至從企業本身的ERP中抽絲剝繭都可以發現隱藏收入沒有開票納稅的事實。逃漏增值稅是非常嚴重的法律行為,可以被列入刑事責任的範圍內。同時,用個人名義建立起的小金庫,最近也常面臨稅務局的質疑,只要將個人有申報的合法所得,和個人帳戶中的銀行存款金額相核對,很快可以發現其中的矛盾,就算稅務局不往隱藏內銷收入的方向論處,單以個人所得稅來課稅,也是很一筆很大的補稅金額。
最後也是內銷過程中常見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問題,和外銷不同,外銷環節中「訂單流(銷貨合同)、貨物流、發票流、錢流」四大要素間的對象彼此間可以不一致,舉例來說,從大陸發貨給境外A客戶,目前大陸外管局允許從境外B收錢進行收匯核銷(注釋2:《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資料,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外管局在乎的是外匯核銷金額相符,不在乎是誰從境外把錢匯進大陸核銷,這就是通稱外匯核銷上的「認錢不認人」政策。
內銷完全不同,內銷過程中「訂單流、貨物流、發票流、錢流」中的合同,發票和錢三大要素間的對象必須完全一致,如果大陸境內的甲和乙簽訂買賣合同,不管是誰發貨給甲,甲都必須付錢給乙,乙再開發票給甲,如果甲要求乙開發票的對象改為丙,那乙就有會有嚴重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嫌疑,因為乙和丙之間沒有真實交易行為,而丙將乙的發票作為進項抵扣,等同乙幫丙逃漏國稅,所以不管是銷售還是採購,增值稅發票的開立或收取,都必須非常注意發票上的抬頭與合約及收付款對象間有沒有一致,因為不管是幫別人虛開增值稅發票,或拿到別人虛開的發票進行進項抵扣,都屬逃漏國稅,都會面臨刑事上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