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迂迴避稅風險高


專欄從利潤匯出、關聯交易兩個方面討論避稅空間逐漸縮小,依據的法規已有更新,現行「受益所有人」的規定適用《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判定受益所有人的七個不利因素被並為五個,但實質不變,並且還有所趨嚴。關聯交易是大陸稅務機關查處外資企業的重點,法規也日趨完善。台商日常經營過程中,應注意關聯交易成交價格是否公允,以避免補繳稅款、加收利息的稅務風險。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剛公布時,曾寫明若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母公司為香港公司,則年度利潤匯出稅率可從10%降低為5%;但到2009年10月,國稅總局又公布601號文《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指出香港公司若要享受利潤匯出5%稅率,須先滿足七大條件。(注釋1:國稅函〔2009〕601號文已於2018年4月1日被《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予以廢止。判定受益所有人的七個不利因素被併為五個,但實質不變,並且還有所趨嚴。如原規定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新規定為申請人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有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雖未約定義務但已形成支付事實的情形。)

至此,台商從台灣公司透過香港作為第三地公司,再進入大陸投資的控股結構,或是台灣居民先投資香港公司再投資大陸,要適用5%利潤匯出所得稅的機率微乎其微。

從601號文來看,大陸稅務局所謂香港母公司可以適用5%利潤匯出所得稅稅率的本意,是指那些在香港真正從事營運,在香港有繳稅的香港法人,有營運,就代表在香港要有辦公室,要聘僱香港員工,或是有倉庫等,而不是傳統意義上拿香港公司作為一般紙上公司之用。

要特別注意的是,台商一旦在香港真實營運,就代表會被香港官方認定為香港稅務居民,必須繳納16.5%的企業所得稅,對台商來說,當然犯不著為了節省5%的利潤匯出所得稅,而又多出16.5%的香港企業所得稅。

為了解決被認定為香港居民就要繳納香港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很多外商近幾年紛紛把香港辦公室搬到深圳,形成人員及辦公室都在深圳,倉庫或物流問題交由第三方物流完成,平常只在要處理銀行業務時,才會進入香港的模式。

另一方面,許多在大陸有工廠的台資企業,仍然維持由香港公司接單,大陸生產出口,利潤都截留在香港的作法,最近也因大陸官方針對關聯交易查稅,而不得不改變回為由大陸接單後直接出口,利潤留在大陸的模式。

大陸官方的關聯交易查稅動作不斷,由7月12日國稅總局剛公布的323號文(注釋2:《關於開展同期資料檢查的通知》(國稅函〔2010〕323號)已於2016年5月29日被《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予以廢止,《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再次修訂同期資料,但重點要點還是本文分析的四部分:1、組織結構;2、生產經營狀況;3、關聯交易狀況;4、同行業可比性分析)便可見一般,323號文要求各地稅務局全面清查轄區內關聯交易金額達到須出具同期資料(TP報告、移轉定價報告)的企業,而同期資料撰寫情況與同期資料的內容品質,從323號文的附件表格來看,國稅總局對關聯交易查稅不但認真還非常鉅細靡遺。

國稅總局一方面要求各地稅務局以2008、2009兩個年度的同期資料為檢查對象,並要求今年10月31日前,各地稅務局針對轄區內有關聯交易的企業,至少要抽查10%以上比例,這在過去是前所未有的。

從323號文可知,國稅總局對於同期資料內容最在乎,不外1、組織結構;2、生產經營狀況;3、關聯交易狀況;4、同行業可比性分析四大重點,其中又以同行業可比性分析最為關鍵。

一般出具移轉定價報告的專業機構,都會向稅務局認可的資料庫購買同行業資料作為對比資料來源,這可能是企業自己出具同期資料時比較欠缺的內容。

應該這麼說,台商要維持過去境外公司接單、大陸境內生產、利潤留在境外的模式已不可行,還存在極大稅務風險。從2010年的84號文中,說明2009年單是因關聯交易被要求補稅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就超過40家,江蘇國稅局2009年因反避稅進帳也有人民幣4億元,便可知未來在關聯交易問題上,台商將繼續面臨稅務局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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