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廠新投資 防資金風險


專欄所述擴廠新投資防資金風險,是諸多台資企業大陸投資面臨的困境。對一般中小台資企業來說,為了擴廠需要向銀行錯款,股東往往會為公司提供擔保,將股東對公司負有限責任變成了負連帶責任,則可能會因為市場系統風險或一次性資金周轉不靈導致企業倒閉、股東負債累累。台資企業若選擇F股回台上市,一則可以從資本市場融資、二則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境外融資低成本資金,提高了企業抗擊風險能力,股東權益也得到了最大保障。

,必須尋找下一個大陸境內的新投資地點,這中間所需要的資金便成為首要解決的問題。

如果是利用過去辛苦經營所得利潤拿出來做為擴廠或再投資之用,等於把股東的錢又投回大陸,這種作法不但沒把股東的錢與公司的錢分開,還把公司經營風險直接連結到股東身上,經濟平穩時代,這種占用股東利潤的作法沒什麼不對,但面對詭異且不清的經濟變化,這種未考慮股東風險的傳統資金運用方式必須改變。

台商首要做的是,把股東的錢和公司的錢分開,讓公司的風險不會連到股東身上,擴廠或新投資所需資金應該讓公司自己承擔,讓公司向銀行貸款支應這些資金,而不是占用帳上應分配給股東的利潤,或股東從境外再掏錢投入大陸。

問題是大陸銀行的貸款利率高達5%到6%,台灣的銀行利率多在2%到3%間,甚至更低,對那些無根台商來說,應先把在大陸的利潤匯出給股東個人,然後股東個人再拿這些匯出的利潤,存在台灣的銀行帳戶中,由股東個人以足額擔保形式為境外母公司擔保借款,最後再以母公司名義,以註冊資本增資或外債等形式匯進大陸投資,甚至利用預收貨款額度早些匯入大陸,支應境內台資企業所需流動資金。

如此,便成為大陸台資企業境外母公司向台灣的銀行借錢投資大陸,由境外母公司負債,接著積極尋求境外母公司回台上市上櫃,只要沒有重大法律或財務問題,要在12個月內回台上市上櫃完全有可能。

境外母公司一旦能在台灣上市募到資金,就可直接償還原先由大股東擔保的銀行借款,股東也能拿回之前擔保的資金,等於股東沒有從口袋中掏出半毛錢擴廠或進行新投資,只由公司支付一年貸款成本很低的利息,股東的錢還是股東的錢,公司擴廠或投資的資金等於由上市募集資金來支付。

上市的作用是把股東持有公司的股權變成股票,對無根台商來說,回台上市除募集資金外,也是回台灣向銀行貸款的最好方法,否則無根台商在台灣沒什麼擔保品,不可能使用到台灣低成本的銀行資金;另就活化資產來看,股東持有的股權,在大陸是不能作為融資抵押的標的(注釋: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沒有公開的市場,價格不透明,雖然可以辦理登記,確認登記,實務中很難辦理),但股東可拿回台上市的股票在台灣的銀行質押,不管為企業擔保貸款或為股東自己理財目的,都是充分利用資產邏輯下的較好選擇。

誰能找到越低成本的資金,誰能擁有更多的融資管道,誰能在手上保有更多的現金,誰就有更多的實力面對未來競爭。對台商來說,資金的重要性,未來數年將遠超過業務、技術或製程等傳統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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