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設備是台商布局內銷關鍵
享受保稅設備優惠政策,免徵設備進口環節關稅,可降低設備成本和減少資金佔用。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範圍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均可按照相關規定免徵關稅,不過仍需缴纳進口環節增值稅。
原本從事外銷的台商,在進入大陸內銷領域時,都會碰到「保稅料件」及「保稅設備」兩大問題,保稅料件的問題還好解決,只要取得「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內銷批准證」,並補交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及關稅,還有衍生出緩稅利息即可。
問題在保稅設備部份,以海關監管的保稅設備生產內銷產品,必須先針對保稅設備完成補稅後方可從事內銷業務,實務中,只要內銷營業額占總體營業比例不高,海關睜隻眼閉隻眼默許這種行為,但台商不該排除以保稅設備從事內銷,會被海關要求補稅的風險。(注釋:根據《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情況檢查暫行辦法》(商資發〔2006〕1號),針對「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全部出口項目」項下依法享受進口設備免稅的,在其監管期內,已享受進口稅收返還或免稅政策的「產品全部出口企業」如在隨後的檢查期內因經營環境、市場變化等原因發生了內銷行為,應在一個月內自行向當地海關申請重新補繳歷年已返還或免徵的進口稅收稅款,其當年及隨後年度應返還的進口稅收款項不再返還。
除上述情況外,享受進口設備免稅的,並未限制企業產品全部出口、不得內銷,2008年12月31日,海關總署發布《關於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按照或者比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由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等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恢復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但繼續免徵關稅。
2019年12月11日,海關總署發布關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96號),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類範圍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除相關《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免徵關稅,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大多數台商選擇另外設立一個內銷廠來進軍大陸內需市場,問題是設廠得再出資,加上得解決廠房、土地、原材料積壓問題,甚至還要再承擔新的管理成本。在內銷市場還未真正打開局面,確立有效內銷獲利模式前,冒然設立新廠併不是最大利益的方案。
反而是以原工廠100%轉投資另一家新的貿易公司,以原工廠生產的保稅產品先透過物流園區或加工出口區繞一圈後,再回到貿易子公司中,形成工廠出口、貿易子公司完稅辦理進出口的模式,之後再由貿易公司以內銷形式銷售給大陸境內客戶,才是台商從外銷轉作內銷的首選方案。
以工廠設立貿易子公司解決保稅料件及保稅設備問題,可以讓台商在摸索大陸內銷市場階段,不用花費巨額預算及看不見的管理成本,只要承擔比較高的成品進口關稅,就可以在原先只從事產品出口的保稅工廠架構下,迅速從事大陸的內銷業務。
台商進入大陸內需市場必須先規劃出如何設立倉庫及法人組織,「倉庫」是大陸工商局及稅務局判斷在當地有沒有從事營業行為的重要標準。
舉例來說,一個在蘇州有工廠的台商想從事內銷,要到北京開發業務,不需要一下子在北京設立倉庫或分公司的組織,只要以蘇州公司的名義先在北京租個「宿舍」,讓從蘇州派到北京開發市場的人員有個落腳地點,如果覺得市場可以,企業也找到市場的感覺,那就先設個非經營性分公司(以前稱為辦事處),除可正式租辦公室,也能招聘北京當地員工,但不能開發票,更不能設立倉庫,只具備連絡或溝通業務的功能。
如果之後業務看好,就可以在北京設立經營性分公司和倉庫,從蘇州總公司進貨在北京銷售,經營性分公司當然可以開發票,和蘇州總公司的往來與一般內銷交易沒什麼兩樣。
內銷布局的最高等級就是以蘇州工廠轉投資一家貿易子公司,除了從蘇州母公司進貨外,因為貿易公司是獨立法人,經營範圍不受蘇州公司限制,可以自由增加貿易經營範圍,在法律允許的產品範圍內,買賣與原蘇州母公司相同通路性質的其他產品,甚至是代理競爭對手的產品,讓通路價值發揮到極限,也可滿足客戶一次性的購足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