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子公司風險比分公司要低
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引發的所有法律問題最後都是由總公司負起全責,若大陸台資企業的內控內稽不是非常健全、有效,選擇設立子公司的風險反而低於分公司。若新設機構的初期可能會虧損,考慮到總、分公司合併納稅,選擇設立分公司有利於降低稅款支出;若新設機構的初期可能會盈利,選擇設立子公司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企業應從內控內稽、經營規模、稅務等角度綜合評估,選擇出有利新設機構發展的投資模式。
台商從境外到大陸投資,除了極少數是設立「辦事處」外,絕大部分都是以「子公司」法律主體模式進入大陸市場,但一如之前專欄所分析,隨著人民幣升值或是在大陸掛牌等其他因素,越來越多台商把投資架構中的控股公司由境外移往大陸境內,也就是以在大陸已經設立的台資企業為主體,在大陸境內進行跨省市投資,和上述從境外進到大陸投資相同,法人主體除了傳統的子公司可選擇外,分公司也可被納入考慮。
就像「子公司」相對應於「母公司」,「分公司」相對應於「總公司」,分公司目前在大陸有兩種型態,一種是取代過去的辦事處,用來連絡溝通不從事實際業務行為,通稱為「非經營性分公司」;而真正可以開發票,或是對外承攬業務的分公司型態則稱為「經營性分公司」。
實務中經營性分公司又可依是只從事銷售,還是以生產為主要經營模式,再區分為銷售型分公司或是生產型分公司。目前台資企業在大陸所設立的分公司多是以銷售為主要目的,也就是在各省市廣設銷售據點,為了服務客戶或接近市場。
至於生產型分公司就是一般所謂的「分廠」,雖然設立分廠性質的生產型分公司有許多好處,但由於地方招商單位不喜歡分公司型態,往往會在購買土地等方面為分廠設置很多行政障礙,使台資企業最後不得不走回設立子公司的老路。
在大陸進行境內投資布局,如果是以境外母公司合併報表角度來分析,不管是在大陸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合併報表最終的結果都一樣;但若是以法律風險來分析,那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就有很大的差別。
子公司是獨立法人主體,有能力承擔法律上所有的權利或義務,出資方的母公司只是股東角色,僅對出資部分負有限責任,所以一旦子公司有任何糾紛或訴訟,不會牽連到母公司身上;相對的,由於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也無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分公司所引發的所有法律問題最後都是由總公司負起全責,如果以防火牆角度來看,子公司具備完全防火牆功能,分公司對總公司來說則有極大法律風險。
所以即使分公司擁有不須資金到位及設立流程方便等優點,但如果台資企業的內控內稽還未成熟,那在大陸廣設分公司就會有其風險存在,特別是在分公司公章管理上更須嚴加把關。
因為大陸是認「章」不認人,公章即代表企業的法律意志,也是法律上所認可的承諾,分公司的公章蓋在任何地方,在大陸法律意義上來看就等同於是總公司的有效承諾,也就是要由總公司負責。
實務中就發生過分公司人員循私舞弊,拿著分公司公章進行各種不法行為,最後連累總公司的結果,這也是在大陸進行佈局前,到底是要以分公司型態為主,還是以子公司模式為主,甚至是分公司、子公司依不同情況交叉運用,都是台資企業必須先深思熟慮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