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可利用訴前禁令威力大
專欄所述內容目前仍然有效。「訴前禁令」又稱訴前行為保全,是法律規定的為保障判決有效執行或者權利人免遭繼續損害的臨時性訴訟保障措施,一般是指法院在訴訟提起之前,應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採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以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一種臨時性救濟行為。在民事訴訟法及專利、商標、著作權法等各部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有所規定。
所謂「打假」,字面的解釋就是打擊那些侵犯他人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企業,但實務中,在大陸要透過「打假」取得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果有限,因為地方工商行政部門配不配合打假還是一大疑問。
特別是一些偏遠地區,至今仍有濃厚地方保護主義,想透過行政體系捍衛在大陸的知識產權,目前不是最好的辦法;透過司法體系,也就是法院的司法力量來維護在大陸的知識產權,是近期許多大陸外商投資企業所採取的手段。
透過法院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不是指透過傳統訴訟方式,打官司曠日廢時,特別是知識產權訴訟案件在大陸花上一、兩年時間並不少見,緩不濟急,透過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很短時間內達成打假目的,便成為外商遭遇知識產權侵權時的最愛。
「訴前禁令」是指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遭侵犯時,舉證向法院申請要求在起訴對方侵權前,就由法院下令停止生產有侵權嫌疑的產品,由於訴前禁令是項非常激烈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特別是在遭起訴前就被要求停止生產,再加上前面說知識產權官司要花很長時間才有結果,因此被下達訴前禁令的企業,日常經營活動勢必遭到重創,法院受理訴前禁令的申請特別嚴格,除證據上的要求更為仔細,法院要求的擔保金額也會超過一般財產保全的標準。(注釋1:一般來說,「訴前禁令」的作出還需要經過聽證程序,除非存在時間上的客觀不能,或者聽取被申請人意見可能嚴重妨礙禁令措施實現目的或取得效果等,或者其他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宜的情形。經過聽證審查,當申請符合「訴前禁令」作出的實質條件時,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禁令。目前申請「訴前禁令」適用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21號)。)
除了訴前禁令可以有效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企業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也都是在起訴前就可以直接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權益。
知識產權案件需要專業的背景,不是每個法院都有權處理知識產權侵權官司,一般是由省或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某些法院處理。以上海為例,只有黃浦區和浦東新區法院、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共五個法院有權處理上海範圍內的知識產權案件。(注釋2: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明確了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特定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權。根據201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隨後頒布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例如,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第一審民事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等。)
還有三個重點值得台商處理知識產權被侵權時特別留意,首先是離職員工把公司技術或其他業務機密應用到新公司產品上時,除引用「侵犯商業秘密」進行起訴外,也可加入訴前禁令做為維護權益的手段。
其次是對一些假冒商標,甚至是侵犯商業秘密,還能再引用大陸刑法第213條至220條進行刑事報案,換句話說,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法院外,把公安局也引入處理知識產權遭侵犯的處理考量內。
最後,還要特別注意,因「訴前禁令」的威力太大,常導致被起訴的企業無法經營甚至倒閉,台資企業須特別留心競爭對手會不會以「訴前禁令」做為競爭手段,想辦法舉證專有技術或專利遭到侵權,藉此啟動法院「訴前禁令」的程序,達到打擊競爭對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