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機或零配件進口關稅大不同
從2020年1月1日實施的《進出口稅則》及以往年度關稅調整方案來看,零件與其整機的關稅稅率仍普遍存在差距,即零件稅率低,相關整機的稅率較高。自2020年4月15日起,大陸所有綜合保稅區、西安出口加工區及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的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既可按其對應進口料件,也可按實際報驗狀態繳納進口環節稅款。通常由於材料的關稅稅率低於成品,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有利於原出口加工區內企業降低稅務成本。
依大陸《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定義,機電產品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電器和儀器儀表等,以上這些產品的零配件都屬機電產品範圍。
根據大陸現行的海關稅則,大陸機電產品的關稅結構,零配件的初級或上游產品進口關稅較低;而成品,整機或最終產品進口關稅較高。雖然大陸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已承諾在一定過渡期限內降低整體關稅,但根據大陸官方已公布的入世承諾可以看出,零配件降低關稅的過渡時間較短,而成品或整機降低關稅的過渡時間較長。
由於機電產品的整機和零配件關稅相差較大,很多外商試圖將計劃進口整機,「化整為零」拆成零配件後,再以較低的關稅進口,至大陸的工廠組裝成整機,企圖以此規避整機進口較高的關稅。
關於這點,根據大陸官方《配額產品進口管理實施細則》和《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依海關股價,外商進口零配件,如果每套零配件的價格總和達到同型號產品整機價格的60%以上,會被視為構成整機的特徵。
外商即使將整機拆整為零,如果最後經過海關估價,零配件進口的總金額仍達進口同型號整機價格的60%時,海關還是會認定是「整機進口」,而以整機關稅課徵該批進口零配件關稅。
當然,外商會想零配件分批進口,以免一次進口引起海關注意。但外商須注意,海關對企業的監管並非只限於進口審核這個環節,類似台灣「進出口貨物事後稽核制度」,台灣的財政部關稅總局已成立專責單位實施此一稽核制度,簡單說,台灣海關放行貨物兩年內,海關隨時可派稽核人員到工廠或公司的所在地查帳,或通知廠商到各地海關的辦公地點備詢,相對於台灣這套稽核制度,大陸海關對放行的貨物,半年內也有權隨時派員去工廠查帳或者通知廠商到海關辦公處備詢。
另一方面,大陸對外商投資企業,還有每年一次的「聯合年檢」制度,聯合年檢是指工商、稅務、海關、環保等官方機構,根據自身的行政管轄範圍內,檢核企業過去一年的經營,企業通過年檢才能繼續下一年度的經營。(注釋1: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制度已由網上聯合年報公示制度所取代。)
不管海關事後稽核還是聯合年檢,海關部門稽核的重點在企業之前進口的零配件是否構成整機的特徵,是按整機繳稅還是按零配件繳稅;保稅物料是否有內銷行為;是否對保稅物料有高報損耗的動作;免稅及保稅物料是否有擅自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轉廠行為等。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過去專欄一直介紹大陸保稅區,對零配件及整機的關稅課徵與上述分析有些不同。以上海為例,根據《外高橋保稅區條例》,在保稅區內成立加工企業,加工的成品如果含進口料件,又含國產料件,內銷時按成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率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這表示保稅區內的生產企業,如果加工成品裡含有國產原材料,產品內銷至區外時,只對成品中的進口原材料部份徵收關稅和增值稅,也就是按進口零配件徵稅。即使目前在大陸的出口加工區,成品內銷也完全按整機徵稅;按零配件的稅率對成品進口課徵關稅,是大陸保稅區非常特別的政策。(注釋2: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是指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加工並經「二線」內銷的貨物,企業既可按其對應進口料件,也可按實際報驗狀態繳納進口環節稅款。根據《關於擴大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關稅〔2016〕40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將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試點擴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廣東四個自貿試驗區所在省(市)的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除外),以及河南新鄭綜合保稅區、湖北武漢出口加工區、重慶西永綜合保稅區、四川成都高新綜合保稅區和陝西西安出口加工區等五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另外根據《關於擴大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試點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0號)規定,自2020年4月15日起,40號文的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試點擴大到所有綜合保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