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進口軟體銷售須經批准


自2015年2月起,大陸已取消軟體企業認定及產品登記備案,目前軟體產業主管部門已不再頒發《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體企業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徵即退政策時,首先需事前向大陸版權保護中心進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以及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次憑大陸版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軟件產品檢測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即徵即退事宜。

關稅是大陸加入WTO之後,對外商影響最大的部門從2002年1月1日起,大陸對一些資訊技術類的產品開始實行零關稅政策,而這其中也包括了軟體產品,同時,大陸政府也承諾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目前資訊技術類產品所實施的各階段關稅稅率,並最終執行對上述產品的零關稅待遇。

這種軟體進口零關稅政策對於像台灣這樣軟體工業發展成熟的地區而言,將是進軍大陸軟體市場的一大利多,但零關稅對於大陸官方來說,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外商進口軟體過程裡難以管制的問題。

因為軟體是一種非常特殊的貨物,它不像其它的進出口物品有著明顯的實體,可作為讓海關判斷或是作為關稅課徵的依據,軟體是一種由看不見的數位資訊所組成的智慧財產,軟體雖然不能完全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但卻也有著無形資產的大部分特點,這也是為什麼軟體在進口環節中難以管制的因素。

一般來說,外商進口軟體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自用,也就是因自己生產經營的需要而進口所需的軟體產品;其次是進口軟體在大陸進行銷售。

正是因為軟體是以數位編碼的形式存在,許多外商不是通過網路傳輸的方式進到大陸,就是直接安裝在筆記本電腦的硬碟中,並利用大陸海關規定每位外籍人士可以攜帶一台自用筆記本電腦的免稅額度之便進入大陸,或是以光碟片一類的載體,憑其體積輕薄短小而直接帶進大陸。

這之中的差別在於載有軟體的任何有形介質包括光碟、磁片等載體,在大陸通關時,必須要繳納以這些載體價值為徵稅基礎的17%進口增值稅,但由於對軟體的走私特別難去認定,所以大陸官方一直在研究怎樣將軟體有效的納入管理範圍中。(注釋1:自2019年4月1日起,進口軟體增值稅率調整為1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另一方面,大陸政府為了保護大陸的軟體產業不會受到太過劇烈的衝擊,對在大陸當地研發和生產的軟體,給予許多的保護和鼓勵,其中主要體現在「政府採購」和頒發一系列的鼓勵政策上,例如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中都可以看得出來,大陸官方積極鼓勵外商在大陸從事研發、生產及銷售的用意。

外商要在大陸銷售軟體,最重要的是大陸資訊產業部於2000年11月1日所頒布的《軟體產品登記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只要是在中國境外開發的軟體即稱為進口軟體,進口軟體想要在大陸生產或銷售,首先要進行登記和備案,只有經過登記及備案的進口軟體才可以合法在大陸生產和銷售。(注釋2:根據大陸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决定》(國發〔2015〕11號)規定,自2015年2月起,取消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目前軟體產業主管部門已不再頒發《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進口軟體的登記申請由「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統一受理,國務院資訊產業部審查批准,其他任何地方的軟體行業協會和資訊產業辦公室都無權從事上述工作,換句話說,進口軟體的銷售與其它貨物銷售最大的不同在於須要進行類似銷售許可的批准之後,才可以合法在大陸境內銷售。

進口軟體的登記備案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一)軟體產品登記申請表;(二)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三)軟體產品樣品;(四)該軟體產品著作權人授權在中國經營的證明材料;(五)資訊產業部授權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結果或資訊產業部認可的其他測試材料;(六)軟體產品符合國家軟體進口政策和規定的說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以上這些資料經審查批准後,資訊產業部會核發軟體產品登記號和軟體產品登記證書,進口軟體在獲得軟體登記證書並經資訊產業部通告後,登記備案開始生效,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後可申請續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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