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經商遇實務與法令有落差可溝通解決
大陸各地稅務機關在執行稅務總局的部分政策有落差,例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對於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營業稅。在實務中,既有地區免徵也有地區减半徵收,甚至大多數地區仍正常徵收房產稅,具體需外資企業攜相關資料諮詢主管稅務機關,以當地稅務機關回覆為準。
台商在大陸投資,對大陸各種法令及財稅規定普遍有不知如何是好的困擾。一方面因為大陸立法機構層次分明,大陸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但除了中央人大外,大陸各級地方政府也都有人大,可以制定各自轄區內的各種法令法規。
例如,昆山是縣級市,歸地級市的蘇州管轄,蘇州則歸省級的江蘇省管轄,江蘇省最後再直接歸北京中央管轄。在這個例子中,每級政府人大制定的各種法規政策,只要不與上一級政府的法規政策相衝突,都屬於確實有效的規定,這便造成台商在大陸投資,除了要了解中央法律政策,還得再知道自己投資所在地有無其他更細節的規定。唯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證自己的投資權益,進一步爭取更好的優惠條件。
其次,行政機關實際執行業務與法令規定會出現落差,也是台商非常頭疼的地方,之前專欄曾提過,台商若以大陸居民名義註冊成立所謂的人頭公司,台商可擔任該公司董事進而取得董事長職位,也就是以該內資公司法人代表的身分,合法持有公司公章降低人頭公司的經營風險,這種法律上完全認可的作法,在昆山必須還要與工商局溝通,但在蘇州只要外商辦妥居留證及就業證即可。
又如,外商在大陸投資取得營業執照前,會有開辦費,如果想將這些開辦費也算入以後的註冊資本,唯一辦法就是在公司名稱核准後,先到銀行開設臨時帳戶,由境外投資方先匯一筆錢到這個臨時帳戶,並經過大陸當地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後,便可辦理結匯動用這筆資金。當然,這筆驗資後的資金,日後可作為註冊資本的一部分,雖然規定如此,昆山、蘇州當地的銀行也認可並配合這樣的作法,但上海的銀行則有不同手續的要求,常讓外商感到混淆。
外商面對各種實務與法令落差時,很重要的一點是心態上的調整,因為大陸太大了,很多法令法規最後都由各地的執行部門進行解釋,這就像相同的產品,在不同海關可能被認定為不同稅率一樣,同理可證,法令法規由人解釋,如何與行政部門依法據理力爭並有效溝通,是台商要克服這種落差的方法之一。
正是因為台商在大陸的投資過程中,會不斷發生這種落差,本系列專欄兩年前便將專欄內容定位在探討大陸投資實務,而非條文解釋或學術探討。大陸正處於經濟快速成長的過程中,可以預見未來幾年,因為體制的改變,因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原因,因為中央與地方角色的變化,許多實際執行上的矛盾會不斷發生。
我們深信,除了黑紙白字的條文規定外,讀者應配合來自大陸現場的第一手真實經驗,才能在多如牛毛的各種規定外,找出在大陸投資面臨法律及財稅問題的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