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機器設備免關稅重點分析
為了鼓勵外資企業購買大陸境內設備及調整產業結構,大陸對外資企業進口機器設備的免稅政策逐步調整,鼓勵類行業進口設備的免稅種類有所减少;免稅額度不僅有金額限制也有時間限制,例如鼓勵類企業的進口免稅額度扣除了流動資金、土建等金額。根據海關總署2008年第103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進口機器設備繼續免徵關稅。
「進口機器設備免關稅」是中共官方吸引外資的鼓勵政策之一,外商如在大陸投資100萬美元,其中50%用來購買進口設備,且該設備的關稅稅率若為20%,投資初期外商就必須先繳付10萬美金的關稅,才能進口設備投入生產,光關稅就占了投資金額的10%。因此,能否享受進口設備免關稅,將直接影響外商在大陸投資成本的高低。這也是中共修改進口設備免關稅政策,讓外商高度關注的原因。
10月1日(上周二)中共官方實施新版的進口設備免關稅優惠政策,與之前政策相較,有些部份維持不變,有些則有大幅度的改變,對準備進入大陸投資或已經在大陸投資的外商,將形成衝擊。
仍維持不變的部份有:一、購買進口設備金額在投資總額以內:凡屬投資「鼓勵類」項目的外商,外商進口機器設備金額在「投資總額」以內時,都可向所在地的海關申請進口設備免關稅。但這裡有兩點要注意,首先外商一般都不太在乎「投資總額」的資本結構設計,特別是台商,因為台商在台灣成立的公司只有所謂的「註冊資金」,但在大陸,申請營業執照一開始就有「投資總額」及「註冊資金」的兩種資本意義。
很多代辦營業執照的機構將「投資總額」與「註冊資金」混為一談,甚至把兩者設計成等金額,忽略「投資總額」不需要資金真正到位,所以外商設計資本結構時,應儘量拉高「投資總額」,好在以後享受多一點進口設備免關稅的好處。
其次許多外商不但不清楚自己在大陸,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允許、鼓勵、限制、禁止四大類中的那一類,甚至還有外商投資的即使屬鼓勵類,也未請代辦營業執照機構向當地外資管理部門,申請鼓勵類的認證證書-〔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確認書〕,事實上只有憑這張外資管理部門核發的鼓勵類證明文件,海關才會批准外商申請進口設備免關稅;如果外商不注意自己的權益,或代辦營業執照機構不細心,將形同外商放棄進口設備免關稅的權利。
二、購買進口設備的金額超出投資總額:即使外商進口設備金額超出投資總額,只要外商符合兩條件,仍可繼續享受進口設備免關稅,一是購買進口設備的資金來源須為「自有資金」,不是貸款或外債一類的借款資金;二是外商必須符合「五大類企業」,才能在購買進口設備金額超過投資總額時,繼續享受免關稅待遇,這裡「五大類企業」原本指〔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及限制乙類,還有出口型企業、技術先進型企業及研發中心。
但要注意今年4月1日才頒發新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將過去的限制甲類及限制乙類合併為限制類,所以現在不存在限制乙類,而以前五大類企業按照北京外經貿部的最新解釋,也只剩下四大類企業,所以新版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並未被包含在新版進口設備免關稅的優惠範圍內。過去被定性為限制甲類或限制乙類的外商,應儘快重新研究自己在新辦指導目錄中屬限制類,還是有可能重新向外資主管部門申請認定為鼓勵類,以爭取更好的關稅優惠待遇。
此外,「出口型企業」必須是年出口金額占全年度營業額50%以上,才有資格向當地外經貿管理部門申請認定為「出口型企業」,至於「技術先進型企業」投產六個月後,也須檢附必要文件向外商所在地的外經貿部門送件申請,通過審查核准後才可以取得「技術先進型企業」認證,作為日後進口設備免關稅的依據。(注釋:海關總署頒布《關於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海關總署2008年第103號公告)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按照或者比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恢復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但繼續免徵關稅:
(一)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
(二)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
(四)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
(五)《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
(六)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七)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八)其他比照《通知》執行的企業和項目。
符合上述條件的台商除進口《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取得發改委批覆《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後方可適用免繳關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