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設備繳納增值稅對外商影響


2009年大陸增值稅改革後,外資企業進口設備在免稅額度內僅能免徵關稅,繳納的增值稅雖然可以抵扣,但增加了企業的資金壓力。若企業的部分出口退稅適用免稅不退稅的政策,意味著新增的進項稅額並不能完全可以抵扣或退稅,也會減少企業的利潤。海關總署2008年第103號公告中已無允許類100%出口企業進口設備免稅的政策,目前外資企業進口設備免徵關稅的政策包括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等。

大陸10月1日實施新版外商「進口設備免關稅」的措施,但外商在評估新版免稅政策影響時,重點不能只放在關稅而已。過去外商進口機器設備,只要符合免關稅的特定條件,可以享受的不只是免關稅,更精確的說法是免繳機器設備的「進口環節」稅。

進口環節稅,除了關稅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增值稅」,大陸進口機器設備的增值稅與一般內銷時的增值稅稅率相同,都是17%,但有些生活必需品或農產品的進口增值稅稅率為13%。(注釋1:《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併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經過簡併稅率及2018年、2019年兩次增值稅降稅後,目前增值稅的稅率分為13%,9%,6%,0%四檔稅率。)

舉例而言,外商投資大陸100萬美元,50%購買進口設備,關稅稅率20%,如果該外商不符合免關稅條件,該外商除繳付50萬美元×20%=10萬美元的關稅,還必需繳付(50萬+10萬)×17%=10.2萬美元的增值稅。

這裡有兩個重點值得外商注意。首先是進口設備繳納增值稅的繳納基礎與關稅不同,關稅單純以外商申報進口機器設備的價值為納稅基礎,增值稅則需為進口機器設備的價值再加上應繳納的關稅,才是增值稅的納稅基礎。

進口機器設備的增值稅稅率與內銷的增值稅稅率雖然相同,但課稅依據來源不同,內銷增值稅的課稅依據在生產流程中銷售收入減去原材料、輔助材料或燃料動力一類的中間成本後,因加工創造出的附加價值作為課稅依據;同時因在產品的流轉過程中,增值稅可以不斷重覆進行進項銷項的抵扣,所以又稱為流轉稅,但進口機器設備的增值稅屬於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不可抵扣,所以與內銷的流轉概念不同。(注釋2:《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其次,機器設備的進口環節稅,增值稅稅額往往大於關稅稅額,這表示增值稅在進口機器設備的整個過程中,對外商最後的衝擊大於關稅,外商不得不注意。

依照大陸官方過去到現在的一貫規定,外商只要免繳進口設備關稅,連帶也免繳相對應的進口增值稅,因此,新版進口設備免關稅規定中,對以允許類且產品100%出口為由進口設備的外商,除了須先繳付所有關稅,增值稅也須一併繳納。(注釋3:2009年大陸增值稅改革後,企業進口設備增值稅可以抵扣,對外商投資專案進口的自用設備等恢復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在進口關稅方面,對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繼續實行免徵關稅政策。)

如果外商通過海關每年產品100%出口的確認查核,大陸稅務當局會將之前外商繳付的關稅及增值稅總額分五年平均退還給外商。所以外商能否享受進口機器設備免關稅或投資項目被判定為允許類且產品100%出口,對外商在大陸的投資成本及現金調度影響,將是關鍵,其中正是因為增值稅有決定性的影響。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大陸對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包含關稅及增值稅兩項,而台灣對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只包含關稅一項,不含增值稅。(注釋4:目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無允許類的分類,《關於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海關總署2008年第103號公告)中已無允許類100%出口企業進口設備免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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