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季度預繳 影響外商現金調度
企業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由於第一季度申報時多數企業還未完成上年度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實務中需在第二季度申報時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另外企業第一季度盈利就要預繳企業所得稅,即使當年的之後季度虧損,第一季度預繳的所得稅也要等匯算清繳後才能退還,則企業面臨季度預繳所得稅的資金佔用壓力。企業應合理調整銷售出貨時間、預估費用等合法方式,拖延產生財務利潤,從而延遲繳納季度企業所得稅。
外商多以為大陸企業一年繳一次企業所得稅,即每年3月前後,外商會根據大陸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審計結果,向所在地稅務局繳納前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嚴格說,這種觀念不正確。
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即大陸企業所得稅是根據企業整年度經營成果作課稅基礎,但規定中的「分期預繳」四個字才是真正關鍵。
事實上,外商在大陸投資成立的外資企業,以現金支出角度看,並非一年繳一次,而是每季度結束後,外商須以自己編制的財務報表,向當地稅務局申報當季營利狀況,雖然這時財務報表還未經大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但稅務局會暫時以企業所提供的報表作為預繳所得稅的繳稅依據,如果外商當季度獲利,就須按照企業註冊地的所得稅稅率預繳所得稅。
以昆山台商為例,如果當地所得稅稅率24%,而該台商1至3月共獲利人民幣100萬元,則4月初該台商必須向當地稅務局繳付100萬×24%=24萬的所得稅。顯而易見,這種企業所得稅預繳制度大大增加外商現金調度的壓力。(注釋1:自2008年1月1日起大陸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非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不只如此,如果上述台商往後的三個季度都虧損,而且後三季的累積虧損超過第一季的單季獲利,則該台商當年度既然虧損,也就不需要繳納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
依照大陸官方規定,企業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後的五個月內必須彙算清繳完畢,至於之前已經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則採多退少補,其實就是針對企業所得稅預繳部份的先徵後退,問題是,大陸各地政府的執行有很大落差,不少地方稅務機關對外商已經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年度彙算的結果是要退還給外商,但很多稅務機關最後都採抵繳次年度企業所得稅方式,而非真正退還外商之前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因此,如果單季獲利但年度虧損,外商就會預繳所得稅而積壓一筆資金在稅務機關;更嚴重的是,如果外商是發票隨貨物出給客戶,很可能在未收到客戶貨款前,外商不但要先墊繳17%的增值稅,連所得稅都必須先預繳,很多外商就是因為這樣造成錢沒收到卻不斷墊繳稅款的情形產生。(注釋2:自2019年4月1日起,原增值稅執行17%稅率的調降至13%。)
外商規劃企業所得稅時,不可只將注意力放在如何延緩享受「兩免三減半」(獲利後兩年免稅,後三年減半徵收)的優惠時間,更迫切的是外商每季度都會面臨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更應依照自己的行業特性,配合業務銷售的淡旺季,儘量在合法的會計處理下,推延利潤呈現,不僅可爭取企業現金的使用彈性,也可在稅務規劃時留給自己較大的安排空間。(注釋3:自2008年1月1日起,內外資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已取消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大陸企業所得稅實際上分為兩部分,一為國稅,即北京中央政府的稅收,這部分稅率依據各地不同可分為15%、24%、及30%三種;另一部分為地方政府稅收,即我們常說的地稅,企業所得稅的地稅稅率為3%(注釋4:2018年大陸國稅、地稅已合倂,企業也已無需繳納地方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務院《關於明確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國發〔2003〕26號),中央與地方的企業所得稅分享比例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依據大陸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地稅可由省級以上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徵收。舉例來說,湖南省政府對外商進入湖南投資給予十年免繳地方所得稅的優惠,但在上海,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外商必須繳納3%的地方所得稅,因此,如果是必須繳納地方所得稅的外商,進行季度預繳時還必須將地方所得稅計算在內一併預繳。(注釋5:台商應關注大陸各地政府對外資企業的返還及補貼政策;例如2018年湖南株洲出台相關政策,給予落戶在株洲高新區河西示範園台資股權超過50%的工業企業的財政扶持。)
最後要提醒,由於外商在「兩免三減半」的免稅期內,也免預繳企業所得稅。所以從免稅期剛進到半稅期時,外商特別容易忽略每季也必須要預繳一半的企業所得稅,如果疏於事先規劃,將造成外商不必要的現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