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再投資 可享退稅優惠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企業所得稅法》已取消「盈餘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大陸外資企業向境外母公司分配利潤時,需按10%或協定稅率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為了進一步鼓勵境外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自2017年1月1日起,境外投資者從大陸外資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自2018年1月1日起,上述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從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外商在大陸獲利,就會面臨利潤分配及利潤處分問題。外商的稅後利潤處理必需依法提撥「三金」,即是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獎勵福利基金,其餘利潤外商可選擇匯出境外,也可選擇留在大陸境內直接轉投資。(注釋1:大陸企業已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外資企業已無需計提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福利基金。根據《公司法(2018修正)》第166條規定,台商只需從當年稅後利潤中提取10%的盈餘公積即可。)
對已在大陸投資多年的外商來說,特別是生產型企業,因盈餘再投資會涉及所得稅退稅優惠待遇,因此,如果外商已經進入繳稅期,則外商在增加大陸投資的前提下,利用盈餘再投資爭取退稅,就會變成外商整體稅務規劃中重要的一環。依照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規定,外商將外資企業盈餘再投資,這部份盈餘之前已經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依不同條件分別獲得40%及100%的退稅優惠待遇,其中有兩點外商須先確認。(注釋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已廢止,根據大陸《企業所得稅法(2018修正)》第3條第3款、第27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91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大陸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根據《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規定,外商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於除「負面清單」中禁止外商投資領域的,暫緩繳納10%利潤分配所得稅。)
一、確定可享受退稅的主體
凡在大陸境內投資的外商不分行業、不分類別、不分註冊地點,皆可適用「盈餘再投資」退稅優惠,但外商要注意企業盈餘進行稅後利潤分配後,原本應匯回給境外股東,如果不匯出境外,直接在大陸再投資,則這些利潤的權利應屬原境外股東,而非創造這些利潤的境內外資企業。
換句話說,如果外商在大陸境內進行盈餘轉投資,被投資的企業投資方也應是原境外股東,所以最後可享受退稅的主體也應是原境外股東而非外資企業本身。
但有一點例外,如果外商在大陸成立的外資企業,是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投資公司,而外商最後也將投資公司盈餘在大陸境內再投資,則境內投資公司可視同原境外股東,成為最後享受退稅的主題。
二、確定退稅的退稅率
退稅稅率分40%、100%兩種,主要依外商盈餘再投資的企業性質認定,如屬大陸官方認可發證的出口型企業或技術先進型企業,則盈餘再投資的退稅部份可享受100%退稅;如果盈餘再投資的企業性質是其他一般外資企業,退稅稅率便降為40%。其中不難發現大陸官方欲扶持創匯的出口型企業,及技術先進企業。
實務上,由各地外貿局或經貿委認定企業是否屬於出口型企業,首要條件是外商年出口額佔全年度營業額的50%以上,但因主管退稅認定的各地稅務局及財政局更重視大陸稅法中,出口型企業須達年出口額佔全年度營業額70%以上的要求,因此不同地區稅務及財政部門,執行外商盈餘再投資退稅時,認定標準不同。
這是大陸實務與法令落差的實例之一。外商須留意,認定是否屬於技術先進企業,雖然最後審核權在各地外貿局或經貿委,但若涉及行業專業時,仍須先經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然後外經貿主管部門才會受理審批。
最後,外商要區分清楚一般轉投資與盈餘再投資的區別。轉投資是外商以外資企業資本直接投資另外企業,會受外資企業須有獲利及轉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淨資產50%的上限;且轉投資裡被投資的企業股東是提供資金的外資企業,而外商盈餘再投資的被投資企業,股東是此一外資企業的境外股東。
外商將盈餘再投資時,被投資的企業經營期不可少於五年,否則大陸官方會追回已退還的企業所得稅。這與享受兩免三減半(獲利後兩年免稅,後三年減半)所得稅優惠待遇的外資企業,經營期不可低於十年的立法用意相同。(注釋3:《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2015修正)》取消了「外資企業對外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淨資產50%」的限制,明確了外資企業在符合「開始盈利」、「無違法經營記錄」的條件下可以進行再投資。根據《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规定,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實施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