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建築業新規定


外商投資審批制度發生了巨大變革,從正面清單到負面清單管理,即在特定領域對外資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2018年7月28日全國範圍實施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建築業並未在負面清單內,且2020年1月1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已廢止《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取消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工程承包範圍等限制性規定。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對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2001年7月1日大陸實施《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兩項建築法規,除了資質等級(對建築業分類,如台灣的營造商分為甲級、乙級等)之外,外商投資大陸建築業最大的障礙是,除了工程顧問公司、房地產開發等少部分行業,絕大多數建築業如土木建築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等,都不允許外商獨資,造成許多外商借大陸居民成立人頭公司,或以通稱的「借牌」方式,找一家大陸同行出面承攬建築業務,切入大陸建築市場(注釋1:目前針對建築業資質和等級標準的最新規定是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和《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

從法律適法性或拓展市場層面,甚至從取得建築業最重要的各種施工資質證來看,不能成立獨資公司,一直是外商投資大陸建築相關領域的最大困難所在。

1995年中國建設部和外經貿部聯合發布《關於設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若干規定》,一直到今年12月1日實施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七年後大陸官方終於允許外商在大陸設立獨資的建築業企業。(注釋2:《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已於2020年1月17日廢止,目前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對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依過去規定,設立外商建築業企業,應先履行前面審批手續,外商要先向當地的建設委員會呈報設立外資建築業企業的專案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委員會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外商辦法《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審定意見書》,外商唯有取得審定意見書後,才可進入與設立一般外資企業一樣的程序,也就是向當地外資主管部門呈報公司設立資料,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及其他後續事項。

但1日實施的新規定,簡化了這部分的行政審批手續,取消原先必備的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流程,外商可比照一般在大陸設立外資企業的程序,直接向外資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公司的申請,外資主管部門會在徵求當地建設主管機關意見後最後決定,後面的流程完全相同。(注釋3:《外商投資法》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大陸商務部不再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意味著不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外商投資企業的新設或變更無需向商務部門審批或備案,通過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相關系統進行初始、變更報告。)

新舊規定中,還有一點外商非常關心,那就是對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註冊資本要求。舊規定對註冊資本依外商申請的資質等級區分,例如一級建築施工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二級建築施工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美元;三級建築施工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160萬美元。

一級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二級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50萬美元;三級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60萬美元。

雖然新規定未明確規定企業的註冊資本,但目前大陸建築業的一般理解是,外資建築業企業的註冊資本將參照內資標準,因為新規定的第七條指出,外商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時,將依去年7月1日實施的《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由於新規定允許外商設立獨資的建築業企業,使外資企業可以參與許多過去限制外資建築業進入的領域,外商從新規定實施之日其在允許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可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國投資或外國增款工程;(2)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並根據貸款條約進行國際招標建設專案;(3)外國資金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專案;及外國資金少於50%,但因為技術困難造成大陸建築企業無法獨立施工,或經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批准打過中外聯合建設專案;(4)由大陸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大陸建築企業獨立施工的建設專案,或經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可由中外建築企業聯合承攬。(注釋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已於2020年1月17日廢止,目前已取消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工程承包範圍等限制性規定。)

上一篇變更註冊地節稅有困難
下一篇盈餘再投資 可享退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