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註冊地節稅有困難
專欄介紹外資企業通過變更註冊地來實現減稅目的的可行性,2008年以後,外商在特殊區域已沒有優惠稅率,今天來看已無實際意義。台商目前在大陸,既可爭取高新技術企業15%、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也可從行業面爭取節能環保、軟件、半導體等特定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如軟件企業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等。另外為吸引外商投資,上海、深圳、蘇州等地都有各自的財政扶持補貼政策,需台商在投資前與招商部門溝通,爭取享受更多的政策紅利。
兩岸稅制差異甚大。在台灣,不管企業在那裡註冊,除非是台灣官方特別輔導的重點項目,企業每年所得稅稅率均為25%(注釋1:目前台灣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不因註冊地不同而有不同的所得稅稅率;但大陸則不是如此,不同地區就有30%、24%、15%三種不同企業所得稅,就連上海、昆山或蘇州,在同一個城市,也常因為不同註冊地點而有三種企業所得稅稅率。(注釋2:2008年後,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併,非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率為25%,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率為15%。)
如果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以自己的財政補貼外商,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財政返還,形成外商在許多地區的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會超越中央規定的兩免三減半(獲利後兩年免稅、後三年減半徵收)。
例如,有外商在上海閔行區實際享受三免四減半的所得稅優惠,也有外商在鄰近的金山區享受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甚至更好的優惠待遇,如果將30%、24%、15%三種不同所得稅稅率與各地不同免稅期限的優惠待遇排列組合,那麼外商在大陸實際的所得稅課稅制度會有數十種之多。
除了上述原因,加上許多外商在投資大陸一開始便未做好事前的稅務規劃,輕忽註冊地的選擇對日後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使很多企業成立一段時間後,看到其他所得稅更優惠的地區,便想將企業搬往更低稅率或更好條件的地區。
變更註冊地是否可以達到減少所得稅的目的?這須先理解大陸法律對註冊地與企業所得稅間的關係定義。註冊地是企業設立之初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所載明的法定地址,也就是說,註冊地的法律作用主要是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及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管理或涉及企業的各種法律文書的送達等,都是以註冊地為依據。
企業如果要遷往他地,改變企業設立一開始的註冊地,則必須要辦理變更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如果外商要遷往的地方屬於原相同的工商行政及稅務機關管轄地區,事情會單純許多。比較麻煩的是,外商想變更遷往的地區不但與原主管機關不同,還可能跨省跨市,這種情況下,就不是簡單變更稅務登記而已,而須先向原主管的稅務機關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的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譬如,外商最初在上海的徐匯區註冊登記成立服務性行業,所得稅稅率是33%(30%還需另加3%的地方所得稅),如果該外商要搬遷的地區未超出徐匯區稅務局的管轄範圍,那麼外商僅需到徐匯區稅務局變更稅務登記證即可,但外商如想把註冊地遷往稅率較低的浦東新區(浦東所得稅稅率至今仍是15%),因浦東不屬原徐匯區稅務局的管轄範圍,外商就須先在原徐匯區稅務局辦理登出原稅務登記證後,再到浦東新區稅務局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外商實際操作中辦理跨區域變更註冊地址時,都不太可能順利完成,要不耗費相當長時間,原因除了稅務機關的主觀意識,不喜歡轄區內的外商搬走,也有部分原因來自大陸目前稅法的一些盲點。
例如,稅法中只有規定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外商,如果在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情況下結束營業,須繳還之前享受的免稅金額,卻未說明外商如果不是結束營業而是遷廠時,對之前享受的二免三減半部分應如何處理,造成各地稅務機關面對外商申請變更註冊地時解釋不一、執法也不一的現象發生,加上遷移註冊地還涉及進口機器設備免關稅的五年海關監管期問題,外商最後遷移地點如果跨越不同的海關管轄區域,則須再辦理異地監管之類的手續,這些都是想利用變更註冊地節稅,實務上窒疑難行的原因。
因此,外商還是應在投資前就做好稅務規劃,慎選註冊地,以避免日後需變更註冊地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