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及半導體業增值稅政策探討


大陸早在2005年4月1日前就已取消集成電路產品增值税的即徵即退政策,但對集成電路產品出口適用全額退稅。自2019年4月1日起,企業銷售軟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3%的稅率,根據《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符合規定的軟件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外商在大陸每年的所得稅稅率,除少數行業外,都是依據註冊地決定(注釋1:2008年起,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併,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率為15%,非高新技術的所得稅率為25%),至於每月因開發票繳納的17%增值稅或5%營業稅,則根據銷售產品性質而定,服務業提供無形的勞務服務屬於5%營業稅課稅範圍:如外商從事貿易買賣或加工製造,則課徵17%增值稅。(注釋2:2016年5月1日起,大陸實施全面營改增,營業稅已退出歷史舞台。2019年4月1日起,企業從事貿易買賣或加工製造適用13%增值稅稅率;提供資訊技術服務、鑒證諮詢服務等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外商常會聽到在大陸所得稅有許多優惠政策,或註冊地所在的地方政府為吸引外商落腳,承諾用財政返還方式補貼外商,但外商絕少聽到增值稅也有類似的優惠政策,一方面因為增值稅屬於國稅不是地方稅,且17%增值稅中,地方留存比率越來越低,造成地方政府就算想退增值稅,籌碼也所剩不多。

另一方面,因為增值稅每月都需繳納,且繳納的依據不是賺錢與否,而是只要有銷售就得繳納,所以增值稅累積納稅金額往往大於企業所得稅,這也是地方政府捨不得拿出地方留存的增值稅,作為吸引外商投資的另一個原因。

目前大陸增值稅比較常見的優惠政策,一是之前專欄分析外商獨資貿易公司時,曾提及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中,3%增值稅的退稅政策,另一則是本文介紹依照國務院2000年6月頒布的《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中指出,2010年前,如果外商取得大陸官方對軟件(軟體)業及集成電路(半導體)產業的資格確定,則可分別享受軟體增值稅的實際稅負率超過3%,集成電路的增值稅實際稅負率超過6%,即徵即退的特殊優惠政策。(注釋3:國務院2000年發布的《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中提到的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在2010年底已經到期。大陸已決定於2004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國內設計、國外流片加工的積體電路產品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徵即退政策,2005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境內生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內銷增值稅超過一定稅負部分即徵即退政策,實行積體電路產品出口全額退稅,完善積體電路深加工貿易結轉稅收政策。
根據《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託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二、軟件產品界定及分類
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幷隨其一並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三、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外商對於上面提到軟體及半導體產業增值稅退稅政策,除了關心3%及6%的稅率,還有以下幾個重點要留意:
一、該優惠政策只適用設立在大陸境內的企業自產自銷的產品,不包括境外生產在境內銷售的軟體產品或半導體產品。換句話說,貿易商代理銷售境外產品將不能適用此項優惠政策。
二、3%、6%指的是實際稅負率,舉例來說,如果外商的銷售收入50萬元,購入材料等可抵扣數額為40萬元,則實際稅負為(50-40)×17%÷50×100%=3.4%,3.4%即是這裡所說的實際稅負率。
三、可享受即徵即退的前提是,企業產品必須經過大陸官方有關機構認定,唯有經認定取得這兩項資格的企業才能享受即徵即退待遇。
四、軟件企業及集成電路企業在收到即徵即退的增值稅稅款後,必須用在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擴大再生產,不可挪作其他用途。
五、如果同時有軟硬體混合捆綁銷售的情形,則必須分別計算各自適用的增值稅政策,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楚的,均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且不退稅。

除了以上分析的重點,對被認定為軟件企業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隨設備所進口的技術、配套件、備件等,除非是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範圍之外,均可免徵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對被認定為集成電路企業進口的集成電路技術、成套設備或專用設備及儀器等,除非是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範圍,均可免徵關稅和進口增值稅,特別是對於投資金額超過人民幣80億元,或者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的生產企業,還可對進口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或消耗品等,免徵關稅和進口增值稅。(注釋4:2009年大陸增值稅改革後,鼓勵類外資企業進口設備僅免關稅但需按13%繳納增值稅,進口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且不計入固定資產入帳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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