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出口佣金規定分析


服務貿易對外付匯目前適用《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服務貿易對外支付佣金已無需備案和稅務證明,不論金額大小也無需到外管局審批,可以使用自有外匯支付或者以人民幣購匯支付。實務中,兩頭在內的深加工結轉業務通常不能向境外公司支付出口佣金。

對以國際貿易起家的台商來說,為國外買主在全球尋找貨源、驗貨或提供其他貿易服務,佣金是主要收入。但對在大陸的外商來說,除成立獨資貿易公司,從事國際貿易業務收取佣金外,有更多外商因為在大陸設立工廠,反而成為要支付國外貿易公司或中間人出口佣金。財務帳應如何處理佣金,並使佣金合法匯出大陸,便成為外商關心的問題。

佣金分為明佣和暗佣,凡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佣金的百分比的成為「明佣」,而如果只是當事人間的自行約定,沒有任何書面紀錄的稱為「暗佣」。支付佣金的方式有兩種,一種由中間代理商直接從貨款中扣除;另一種是在委託人收到貨款後,再按事先約定期限和比率另行支付。

在大陸,支付進出口佣金主要涉及稅務和外匯兩大官方部門,稅務部門主要控制佣金的稅前抵扣,外匯部門則審查對外付匯,外商在大陸向境外支付佣金必須注意以下重點。

一、出口佣金能否計列成本依照大陸法律,納稅人發生的佣金只有在符合三個條件下才能計入銷售費用並作為佣金抵扣,首先要有合法真實的憑證;其次是支付的對方必須是獨立有權從事仲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自己企業僱員);最後如果企業是支付給個人佣金,除非有另外規定,否則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注釋1:《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仲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定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二、出口佣金能否稅前扣除各地稅務機關對此認定及執行尺度不一,例如昆山稅務機關對出口佣金稅前扣除比率規定為5%,也就是在貨款5%內企業可以在稅前列支,而且如果企業對外付匯,昆山稅務機關還可以開具免稅證明。

三、出口佣金匯出境外時的限制大陸外匯管理規定,境內機構支付出口項下的佣金總額不超過合同金額10%,或雖超過上述比率,仍未超過1萬美元時,外商只要持出口合同、佣金協定、結匯水單就可以直接到銀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如果佣金總金額仍未超過10%,但超過等值10萬美元,支付佣金到境外就須另外逐筆填寫「大額預付貨款的佣金備案登記表」,並在每月初的十個工作日內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備案。(注釋2:《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佣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根據大陸外匯管理局和國際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非貿易及部分資本專案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通知」中規定(注釋3:《關於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已於2009年1月1日被《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予以廢止,現行依據《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對非貿易項下且發生在境外的佣金,在購匯付匯時,須提供當地稅務機關的不予徵稅證明,但對進出口貿易項下發生在境外的佣金或保險費等,境內企業向境外支付外匯時則不須提供稅務單位證明。

最後,會計處理上佣金不同於銷售折讓及折扣,依照大陸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對給購貨方的折讓或折扣,如果在銷售發票中具體體現,則可從企業的營業收入中抵減。但如果單獨支付給購貨方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例如是銷售佣金或回扣,只能列為企業銷售費用,不可以沖減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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