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折扣促銷 開立發票注意事項


之前企業開具「紅字發票」需取得買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折讓證明」,目前已無需提供「折讓證明」,而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供銷雙方簽訂年度合同,當銷售量或銷售額達到規定限額時,返給客戶不同折扣的經營模式,為了減少開具「紅字發票」,實務中一般企業多採用在以後的銷售發票中做折扣處理。銷售折扣如果處理不當,將使企業多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最終給企業帶來損失。

外商在大陸的業務部門常為了提高銷售業績,採取折扣、返利或是贈送實物一類的促銷手法,刺激買氣。這些促銷手法不但會牽涉到外商對於增值稅的繳納,也會對外商的財務報表帶來直接影響,外商在選擇發票的處理方式時須留意相關細節。

銷售折扣是最常見的一種促銷手段,指的是因購貨數量較大而給予買方特殊的價格優惠。

例如購買50件給予折扣5%,購買100件給予折扣15%的鼓勵性措施,銷售折扣是在銷售實現的同時就伴隨發生,對賣方來說,如果折扣金額是直接從售價中扣除,則發票上的處理可依大陸稅法規定,將銷售額和折扣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並按扣除折扣後的最終銷售額作為這次交易的增值稅計算基礎。這種處理方式很常見,也是外商財務上一般的處理原則。

另一種銷售折扣的發票處理方法,是另外開具折扣金額的發票,也就是賣方先將未折扣前的原銷售額開具一張銷貨發票,再針對折扣金額部份另外開具以紅筆填寫一般俗稱的「紅字發票」,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紅字發票」並需要取得買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折讓證明」才能生效(注釋1:現行開具「紅字發票」已不需要「折讓證明」單,根據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帳憑證。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未檢附折讓證明的紅字發票不僅無效,更有可能被稅務機關依據發票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分。

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的銷售政策是購買十件以上給予5%的價格折扣優惠,有一B公司向A公司採購20件物品,每件單價1萬元,若A公司對增值稅的處理是將折扣與銷售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那麼A公司本次銷售的計稅銷售額為1萬元/件×20件×95%=19萬元,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為1萬元/件×20件×95%×17%=3.23萬元(注釋2:現行銷售商品增值稅稅率為13%)。

因為增值稅是一種代收代付的流轉稅,所以A公司此次交易從B公司實際收款為19萬+3.23萬=22.23萬元。但如果A公司並不是將折扣金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而是將折扣金額以紅字發票方式開具,並取得B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折讓證明,那麼本次的交易會有兩張發票,一是票面上載明銷售金額20萬,應繳納增值稅3.4萬的發票。

另一張則是以紅筆載明,票面上寫著折扣金額20萬×0.5=1萬元及這部份的增值稅0.17萬元。在這種情形下,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納稅或抵扣部份與前一種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處理方式完全相同,但實務上的問題往往就發生在折讓證明上。

不管是否是財務人員疏忽,未一開始就將折讓金額與銷售金額開立在同一張發票上,或買方因為其他原因在貨物售出後才改變一開始的定價決定,對買方來說,因為要需要賣方配合取得折讓證明,造成很多買方非常被動,常因為賣方不配合或是時間問題等,造成無法沖回折扣金額部份的增值稅,形成多繳稅甚至被罰款處分的結果。

還有另外一種銷售折扣是買方在貨物出售後,為了鼓勵賣方及早償還貨款,或是交易之前就已經協定好,如果買方提早支付貨款所給予的一種折扣優待,例如只向購貨方收取原貨款的95%,這種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是一種定義為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大陸稅法明文規定這種折扣不能從計稅的銷售額中扣除。

上一篇外商境內外所得稅都要課稅
下一篇外商在大陸能否同時開具多種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