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境內外所得稅都要課稅


大陸新《個人所得稅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在大陸境內居住超過183天的外籍個人屬於居民個人,其在境內、境外領取的所得需合倂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者,經向大陸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來源於大陸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說明的是,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其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法》,自1994年修訂並實施至今,一般外商都只是把注意力放在到底該申報多少人民幣薪資,是既合法又不用繳太多個人所得稅。這點《個人所得稅法》並沒有明確的數字規定,且各地地方稅務局的執法角度及裁量尺度也都不一樣。(注釋1:自2019年1月1日起,大陸實施《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訂)》及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法規。台籍個人所得稅應按工資所得在大陸如實申報,不存在過去如昆山、蘇州等地按不低於多少標準的最低申報要求。按照規定在大陸工作的台籍個人,從大陸、台灣兩地領取的薪水要全額合併後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但在實務中幾乎不會有人在大陸申報境外所得。)

以昆山去年為例,昆山市地稅局通常要求台商申報不低於800美元到1,000美元的大陸境內薪資,作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礎。上海各區縣則依據外商職務不同而有不同所得判斷標準,以企業負責人、總經理或首席代表為例,這類高階經理人員的納稅基礎大概都會被要求在人民幣8,000元到1.5萬元間,這部分在公司財務報表上就可以直接看到外商大陸境內所得,但外商往往忽略「全球所得」才是另一個真正讓外商更頭痛的問題。

按照國際慣例,大陸官方課徵外商的個人所得稅前,會先區分身分,這裡的身分不是國籍或其他它意義,而是按該外商在大陸的住所是否固定、及在大陸居住時間長短作為判斷標準,並進一步區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兩種身分,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

對台商而言,簡單說,如果外商最後被判定為「居民」,則負有無限納稅義務,「無限」的意思就是該外商被派至大陸境內工作期間,其所得稅不管是來源於大陸境內還是大陸境外的任何地方,都必須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所謂「全球所得」都要課稅的由來。(注釋2:大陸《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訂)》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外籍居民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者,經向大陸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大陸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後,其從大陸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而言,某外籍個人2002年5月1日至8月31日在大陸境內某企業工作,該企業每月支付其工資人民幣6,000元,同時該外籍人員的境外派出機構在該期間也每月支付工資1,000美元,上述人民幣6,000元及1,000美元均屬大陸境內工資薪金所得,若該外籍人員的境外派出機構未在該期間支付其工資,則該外籍人員僅人民幣6,000元屬來源於大陸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若另有某人200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大陸境外某企業工作,該境外企業每月支付其工資1,000美元,同時該人員的境內派出機構也每月支付其工資人民幣3,000元,則上述1,000美元及人民幣3,000元均屬來源於大陸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

這裡還有兩個重點值得外籍人員注意:所謂居民,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在大陸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二是指在大陸境內居住滿一年,即在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大陸境內居住滿365日,若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仍應被視為全年在大陸境內居住,從而判定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反之,則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注釋3:大陸《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訂)》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對台灣居民最重的影響是對居民納稅人的判斷時間從1年縮短為183天。在大陸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大陸境內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大陸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大陸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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