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SARS風險 合同宜詳細約定
與2003年SARS一樣,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已被歸為不可抗力事件範疇。台商在履行合同時,並不能簡單的認為只要適用不可抗力就能免責,就必然導致合同解除。在判斷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時,還須結合當事人的預見能力、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內容、疫情對合同履行産生的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等因素綜合判斷。如果合同存在履行空間,各地法院仍鼓勵當事人繼續履行。
SARS在大陸蔓延,除了造成外商業績下降,外商還必須再面對一些額外的法律問題,這些將是SARS疫情外,另一個日後衝擊外商在大陸經營的變數。
以企業間交易為例,SARS疫情在大陸發生後,不少企業遇到因官方要求運輸工具加強消毒,導致貨物無法準時運抵交貨處;或有些原物料因來自廣東、北京或山西等疫情嚴重區,因當地交通受阻,造成缺料而影響後續生產及交貨,使已簽定的交易合同無法依約履行。
有些因官方下令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動而使交易受影響,或因官方要求暫時關閉生產、經營場所數日,以便消毒等,這些都會使外商在大陸的經濟活動面臨不可預知的風險,也影響外商與第三方簽訂的各類交易合同不能履行。到底外商是否須承擔相應責任?有那些法律措施或作法可以事前預防或彌補?如何降低法律風險等,都值得外商特別留意。
一般企業在大陸不能履行合同,如果與「不可抗力」有關,那麼企業在法律上是完全可以主張免除自己全部或部分責任。「不可抗力」是法律專業術語,依照大陸《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的法律定義,「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一種客觀情況。(注釋1:不可抗力的定義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具體來說,「不可抗力」就是交易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當事人一方過失或故意,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或對其發生後果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況,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符合上述這些條件,大陸法律允許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據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推遲履行合同,相對的一方無權要求賠償。
實務上,不可抗力常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因自然原因所引起的水災、旱災、暴風雪、地震等,另一是因社會因素引起的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瘟疫、傳染病等,雖說「不可抗力」在目前大陸法律沒有統一明確的解釋,到底那些事件該被視作為「不可抗力」也沒有清楚的描述,但合同簽定雙方可在上段所說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概括形容中,由雙方當事人在交易合同以不可抗力條款進行特別約定。
另方面,由於大陸官方已將SARS列入大陸《傳染病防治法》中的法定傳染病,更為合同簽定當事人把SARS約定為「不可抗力」的情形,提供明確的法律基礎。
「不可抗力」情形發生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何承擔責任,大陸合同法有清楚的規定,因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根據不可抗力造成的影響,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注釋2:大陸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若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則不能免除責任。)
如果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就免除履行義務人的部分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全部都不能履行,那就免除義務人的全部責任。因此,這裡要注意不是只要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當事人就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關鍵是要看「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造成多大的影響。
以這次大陸官方因應SARS採取物資徵用作法來說,外商因執行政府指令生產防治SARS用品,而延誤原來的生產計劃導致延期交貨,外商可以向對方當事人主張免除因延期交貨的違約責任;但如果外商交付的貨物質量有問題,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作為要求免除責任的理由。
儘管「不可抗力」是外商不能履行合同時主張免除責任的法定理由,但外商最好還是在訂立合同時,就對「不可抗力」條款進行具體約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特別是這次SARS對大陸經濟各層面的影響,絕大多數都是不可預期的未知狀況,外商更應該在合同簽訂中對「不可抗力」條款載明詳細的補充約定。